車禍撞傷舊傷部位,應如何就醫以利後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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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昨日發生車禍導致手臂受傷,而該手臂在年初時曾經受傷,一直持續復健已恢復七、八成。車禍恰好又撞到同一部位,當事人詢問後續就診應回原先復健的診所,還是應另找一間新的診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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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禍新傷與既有舊傷重疊時,應如何選擇就醫機構?
  • 如何區分車禍所致之傷害與原有傷勢,以利後續求償?
  • 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書對保險理賠及損害賠償之影響為何?
  • 肇事者對於舊傷加重部分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一)就醫機構之選擇建議

建議優先至醫院(而非診所)就醫,取得正式之診斷證明書。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法律程序中較具公信力,能更明確記載車禍所造成之傷勢。原復健診所可繼續回診追蹤舊傷之復健進度,但車禍造成之新傷應另行至醫院就診,以清楚區分兩者之傷勢。

(二)區分新傷與舊傷之重要性

民法第184條,肇事者僅須就其過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當新傷與舊傷重疊時,若未能明確區分,肇事者可能主張部分傷勢為既有舊傷而拒絕賠償。因此,至醫院就診時應主動向醫師說明手臂曾有舊傷及復健情形,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詳細記載車禍所致之新增傷害。

(三)對肇事者之求償依據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當事人可向肇事者請求: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此外,即使舊傷因車禍而加重,肇事者對於加重部分亦應負賠償責任,但須由被害人舉證加重之程度與車禍間之因果關係。

(四)刑事告訴之考量

刑法第284條,肇事者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當事人得於知悉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以強化後續民事求償之談判籌碼。

五、結論與建議
  1. 建議優先至醫院就醫,取得詳載車禍傷勢之診斷證明書,並請醫師區分新傷與舊傷之情形。
  2. 原復健診所可繼續回診追蹤舊傷復健進度,兩邊之就醫紀錄應完整保存。
  3. 蒐集完整之醫療單據、復健紀錄、車禍事故相關資料(如警方事故紀錄、現場照片等),作為後續求償之證據。
  4. 可向肇事者請求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舊傷因車禍加重之部分亦可納入求償範圍。
  5. 考慮於六個月內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有助於促使對方積極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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