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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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表示其父親從未扶養自己,現在父親因患病由社會局安置。當事人想了解是否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及主動提出聲請是否一定會敗訴。

當事人詢問:未曾受父親扶養之子女,是否得主動聲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聲請是否有勝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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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是否為絕對義務?有無例外減免之規定?
  •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時,子女得否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法院判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前,已衍生之安置費用由誰負擔?
  • 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應備何種證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四、涵攝分析

1. 扶養義務之法定性質: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此為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並非絕對不可變動,民國99年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即設有減輕或免除之規定。

2. 免除或減輕之要件: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父親)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父親從未扶養當事人,符合「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

3. 須主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須由負扶養義務者主動向法院聲請,法院不會主動為之。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須待法院裁定後始發生免除或減輕之效力。因此,在法院裁定前所衍生之安置費用,當事人有相當高之機率仍須負擔。

4. 勝訴之可能性:主動聲請並非一定敗訴。若能充分舉證父親確實從未盡扶養義務,且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准許減輕或免除之可能性相當高。實務上已有多件聲請成功之案例。

五、結論與建議

父親未曾扶養子女之情形,子女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具體建議如下:

  1. 儘速向法院聲請:因法院裁定前之安置費用仍有被追償之風險,當事人應儘速向父親戶籍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提出聲請,以減少判決前之費用負擔。
  2. 蒐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包含戶籍謄本(證明父親未與子女同住)、親友之證人證詞、社工訪視紀錄、學校紀錄、其他可證明父親從未支付扶養費或參與扶養之文件。
  3. 說明顯失公平之事由:陳述父親從未扶養子女之具體情形、子女自行成長之經過、目前之經濟狀況等,使法院認定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4. 區分減輕與免除:若父親完全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可聲請免除;若父親僅部分未盡義務,則可聲請減輕。當事人得視個案情況,同時提出免除及備位減輕之聲請。
  5.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攜帶相關證據與律師面談,評估個案之勝訴機率及適當之聲請策略,以提高聲請成功之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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