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每月退休金僅約新臺幣一萬元,父親月退休金約一萬五千元,父母存款合計約八十萬元。父親持有重大傷病卡、謀生能力近乎喪失,另有一位身心障礙之弟弟無收入。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仰賴子女不定期、不定量之孝親金。
然而母親於2019年間,卻被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招攬購買了四至五張共計約130萬元之六年期儲蓄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母親。當事人認為以母親之退休收入,顯然無法支應如此高額之保費,減額繳清、停效或解約均會造成損失。
當事人已諮詢金管會評議中心,被告知應先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申訴。當事人質疑業務員與父母認識六、七年,應知悉其退休收入明顯不足以支應保費,且保單上未見要保人之財力證明,認為業務員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務員招攬高齡退休客戶購買明顯超出其經濟能力之保險商品,是否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所定之適合度評估義務?
- 保險公司核保時未確認要保人之財力證明,是否有核保程序之瑕疵?
- 當事人得否據此主張撤銷保險契約或請求全額退還保費?
- 金融消費評議程序之進行方式及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 保險法第177條之1:保險業務員之行為視為保險業授權之行為,保險業應負連帶責任。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金融消費者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一)業務員招攬適合度義務之違反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之7及第6條之8規定,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評估客戶之經濟狀況、收入來源、保費負擔能力及保險需求,以確保所推介之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本案中,業務員與當事人父母認識六、七年,明知母親每月退休金僅一萬元,家庭整體經濟狀況困窘,卻仍招攬其購買總保費高達130萬元之六年期儲蓄險,顯然違反適合度評估義務。
(二)保險公司核保程序之瑕疵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保險公司於核保時應確認商品對消費者之適合度。保單上未見要保人之財力證明,核保程序存在明顯瑕疵。保險公司就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依保險法第177條之1應負連帶責任。
(三)損害賠償與契約效力
若保險公司及業務員違反適合度義務,致當事人之母親購買不適合之保險商品而受有損害(如解約損失),依民法第184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可能裁定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已繳保費。
(四)金融消費評議程序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應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保險公司應於三十日內為適當處理。若不滿意處理結果或逾期未處理,得於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業務員明知客戶經濟能力不足仍招攬高額儲蓄險,已違反招攬適合度義務,當事人有相當法律基礎主張權利。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向保險公司提出正式申訴:以書面詳述母親之經濟狀況、業務員之招攬過程及違反適合度義務之事實,要求全額退還已繳保費。
- 蒐集相關證據:包括母親之退休金入帳紀錄、父親之重大傷病卡、弟弟之身心障礙證明、保單文件及業務員招攬時之對話紀錄等。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若保險公司拒絕或未妥適處理,於法定期限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如評議結果不理想,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撤銷保險契約。
- 向金管會保險局檢舉:就業務員及保險公司違反招攬規範之行為,向主管機關檢舉,促使其受行政裁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