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後遺產孳息之歸屬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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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多筆不動產(出租中)、銀行存款及上市公司股票。繼承人有三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在遺產分割前之期間,不動產持續收取租金、存款產生利息、股票亦發放現金股利。繼承人之間對於這些孳息應如何歸屬與分配產生爭議,部分繼承人主張由實際管理遺產之人取得,另一部分則主張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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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遺產所生孳息之法律性質為何?
  • 遺產孳息是否為遺產之一部分,適用公同共有之規定?
  • 繼承人得否單獨就孳息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 遺產孳息之所得稅應如何申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所生之孳息,包括不動產之租金收入、存款之利息、股票之股利等,性質上屬原物之法定孳息,依民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由有收取權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比例取得。在遺產分割前,收取權歸屬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故孳息亦為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實務見解認為,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所生之孳息,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但係由遺產所生,其所有權歸屬應與原遺產相同,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最高法院判決亦指出,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不得就遺產之特定部分主張為其所有,孳息亦同。因此,實際管理遺產之繼承人不得主張孳息歸其個人所有。

就所得稅申報而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前,遺產所生之各類所得,應由全體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別併入各繼承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繼承人不得以遺產尚未分割為由拒絕申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遺產所生之孳息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於遺產分割時一併分配。各繼承人應按應繼分比例申報孳息之所得稅。

  1. 繼承人應儘速協議分割遺產,以明確各項遺產及孳息之歸屬,避免持續產生爭議。
  2. 在遺產分割前,實際管理遺產之繼承人應妥善保管孳息收入,並製作明細帳冊供全體繼承人查閱。
  3. 遺產孳息之所得稅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別申報,不得遺漏。
  4. 繼承人間可協議由特定人管理遺產並收取孳息,但應以書面約定管理方式及孳息分配原則。
  5. 如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遺產,孳息亦得一併請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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