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之退休金與撫卹金之性質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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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為退休公務員,死亡後尚有未領取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繼承人間就該等款項之性質與分配方式產生爭議:部分繼承人主張退休金及撫卹金均屬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另有繼承人主張撫卹金依法有特定之受領權人,非屬遺產,不應納入遺產分割。本案涉及退休金與撫卹金之法律性質區辨,以及各該款項之請領權人與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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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繼承人之退休金是否屬於遺產範圍?
  • 撫卹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遺產?
  • 退休金與撫卹金之法定請領人與請領順序為何?
  • 退休金與撫卹金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退休金與撫卹金雖常被混為一談,但二者之法律性質截然不同,是否列入遺產應分別判斷。就退休金而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其請領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此項請領權係法律直接賦予遺屬之固有權利,非基於繼承關係取得,故不屬於遺產。但若被繼承人生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存於銀行帳戶中,該存款則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應列入遺產。

就撫卹金而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明定撫卹金之給與對象及順序,係國家對公務人員遺族之照護,性質上為遺族之固有權利,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實務上最高法院亦採此見解,認為撫卹金係國家基於撫卹關係對遺族所為之給付,遺族係基於自己之固有權利而為請領,非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因此,撫卹金不列入遺產範圍,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而應由法定之受領權人依法請領。

在遺產稅方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另依同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退休金與撫卹金,因其非屬遺產,自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被繼承人生前已領取存於帳戶之退休金,因屬遺產,仍須計入遺產總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退休金與撫卹金之法律性質不同,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係遺族之固有權利,非屬遺產;已領取存於帳戶之退休金則屬遺產。各該款項應依其法律性質分別處理。

  1. 區分退休金與撫卹金之性質,釐清何者屬遺產、何者為遺族固有權利,避免混淆。
  2. 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及撫卹金,應由法定請領權人依規定順序申請領取,非由全體繼承人分配。
  3. 已領取存於帳戶之退休金屬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並由繼承人依法分配。
  4. 公務人員之遺族應儘速向服務機關申請撫卹金,注意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
  5. 勞工之遺屬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餘額,並備齊身分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若對退休金或撫卹金之分配有爭議,建議委請律師協助釐清法律關係並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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