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計畫由配偶一方先贈與另一方220萬元,再由夫妻雙方各自贈與子女220萬元,合計子女可取得440萬元。當事人擔憂此種安排下,先行贈與配偶之一方是否會因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而須繳納贈與稅。本案涉及夫妻間贈與免稅之適用範圍,以及各人年度贈與免稅額之獨立計算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間相互贈與是否計入年度贈與總額?
- 夫妻各自贈與子女時,免稅額是否獨立計算?
- 國稅局是否可能認定此為實質上同一人之贈與而課稅?
- 年度贈與免稅額之計算基準日及期間為何?
三、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配偶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之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 贈與之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 贈與稅申報期限
- 民法第1030-1條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夫妻間之贈與完全免課贈與稅,且無金額限制。因此,當事人由一方贈與另一方220萬元,該筆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亦不佔用任何一方之年度免稅額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免稅額係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每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夫妻為各自獨立之納稅主體,各有其獨立之免稅額度。因此,夫贈與子女220萬元、妻贈與子女220萬元,各自均未超過244萬元之免稅額,無須繳納贈與稅。
惟須注意,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此類安排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若國稅局認定夫妻間之贈與僅為形式上之資金搬移,實質上係同一人之贈與行為(例如妻贈與夫後,夫立即將全數轉贈子女,且資金來源明確可追溯),有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妻之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實務上,若時間間隔過短、金額完全吻合,被稅務機關質疑的風險較高。建議夫妻間贈與後,適度間隔一段時間再行贈與子女,並保留資金確實由受贈配偶管領運用之證據,以降低稅務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現行法律規定,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夫妻各自贈與子女之免稅額獨立計算。本案之安排在形式上合法,惟須注意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風險。
- 夫妻間贈與後,建議間隔適當時間(至少數週至一個月)再行贈與子女,避免被認定為同一贈與行為。
- 受贈之配偶應將資金存入自己名下帳戶,並有實際管領運用之事實,以證明贈與之真實性。
- 每年度贈與總額接近免稅額時,應詳細記錄所有贈與行為之日期與金額,確保不超過244萬元。
- 若贈與金額較大,建議事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評估是否有更妥適之稅務規劃方式。
- 注意贈與稅申報義務:同一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 保留所有轉帳紀錄及相關文件,以備稅務機關查核時提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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