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為日本籍,獨居於某地(日本),近期接獲通知得知父親已過世,但過世細節完全不詳。當事人之母親在台灣收到日本寄來之信函,經友人協助判斷應為稅務通知,若不繳納即須辦理放棄繼承。當事人目前人在台灣,因故不便前往日本,欲瞭解是否可在台灣跨國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及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繼承人為日本籍,繼承之準據法應適用何國法律?
- 日本法之相續放棄(拋棄繼承)程序及期間為何?
- 繼承人在台灣是否可不赴日本而完成拋棄繼承程序?
- 跨國辦理拋棄繼承之所需文件及費用概算為何?
- 若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74條 — 台灣拋棄繼承之規定(參照比較)
- 民法第1147條 — 繼承開始之時點
-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 繼承事件之管轄(台灣法參照)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範圍(台灣法參照)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 繼承之準據法
四、法律分析
被繼承人為日本籍,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日本「法律之通則法」第36條亦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因此,本案之繼承事宜應適用日本民法。依日本民法第915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熟慮期間)內,選擇單純承認、限定承認或相續放棄。若未於期限內為任何表示,則視為單純承認,繼承人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債務)。
日本之相續放棄須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提出「相續放棄申述書」。繼承人不必親赴日本,可委任日本當地律師(弁護士)代為辦理。所需文件通常包括:相續放棄申述書、被繼承人之除籍謄本、申述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需翻譯為日文並經認證)、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等。在台灣之文件需經外交部或相關機構認證,部分情況可透過台灣日本關係協會或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協助辦理。
費用方面,日本家庭裁判所之申請費用僅需收入印紙800日圓及郵票費用約數百日圓,但若委任日本律師代辦,律師費用通常在5萬至15萬日圓之間(約新台幣1萬至4萬元),加上文件翻譯認證費用及國際郵寄費用,總費用概估約新台幣2萬至6萬元。須特別注意三個月之熟慮期間,若有困難可向家庭裁判所聲請延長,但須在期間屆滿前提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應適用日本民法,須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日本家庭裁判所辦理相續放棄。繼承人可不赴日本,委任當地律師代為辦理。
- 儘速確認日本寄來信函之內容,必要時請專業日文翻譯人員或律師協助判讀,釐清信函性質及回覆期限。
- 盡快委任日本當地熟悉繼承法律之弁護士(律師),可透過台灣日本交流協會或在台日本律師事務所尋找合適人選。
- 備妥必要文件:當事人之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並交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為日文。
- 將翻譯後之文件送交外交部或相關機構辦理認證(驗證),以符合日本法院之要求。
- 若三個月熟慮期間即將届滿而文件尚未備齊,應請日本律師先行向家庭裁判所聲請延長期間。
- 完成相續放棄後,取得家庭裁判所之受理證明書,妥善保存作為日後證明之用。
- 如對日本寄來之稅務通知有疑義,切勿逕行繳納稅款或處分遺產,以免被視為已單純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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