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為某不動產二分之一持分之所有權人,該持分於數年前登記於當事人名下。嗣後當事人將該持分借名登記於親戚名下並完成過戶。當事人現欲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將該持分移轉回自己名下,並詢問是否能以原始登記日期辦理地政登記,以及應透過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和解書何種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當事人得否隨時終止?
- 終止借名登記後,當事人得以何種法律依據請求出名人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
- 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登記日期能否回復為原始登記日期?
- 應以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何種方式辦理最為適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明確指出,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借名登記人得隨時以意思表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終止借名登記後,出名人即負有將登記名義返還借名人之義務。借名人得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出名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人。若出名人拒絕配合,借名人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命出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關於登記日期能否回復至原始日期之問題,依土地登記實務,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登記日期係以收件日期為準,無法回溯至先前之登記日期。換言之,即使是因終止借名登記而辦理返還,地政登記日期仍以新辦理移轉登記之日期為準。此點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計算,當事人應特別留意稅負問題。
就辦理方式而言,若雙方能達成合意,可直接至地政機關以「買賣」或「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亦可透過法院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憑以辦理登記。若對方不配合,則須透過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辦理。建議優先透過調解方式處理,程序較為迅速且費用較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借名登記契約得隨時終止,終止後出名人應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地政登記日期無法回復為原始登記日期,將以新辦理日期為準。
- 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親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保留書面證據。
- 蒐集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據,如匯款紀錄、房屋稅繳款單、管理費收據等,證明自己為實際所有權人。
- 若親戚同意配合,雙方可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透過法院調解取得調解筆錄。
- 若親戚不配合,應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命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注意移轉登記可能衍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事先試算稅額並準備相關費用。
- 評估以「信託歸還」或「判決移轉」等不同登記原因之稅務差異,選擇最有利之方式。
-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確保借名登記之舉證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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