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統表須寫到第四順位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遺有兄弟姊妹四位(三位在世)及子女三名(均在世、皆無配偶及子女)。目前兩名子女擬辦理拋棄繼承,由一名子女單獨繼承。當事人想瞭解向法院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是否需要列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甚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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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部分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是否會遞移至後順位繼承人?
  • 繼承系統表之記載範圍是否須涵蓋所有順位之潛在繼承人?
  • 法院對於繼承系統表之格式與內容有何具體要求?
  • 被繼承人無配偶之情況下,繼承系統表應如何記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被繼承人有三名子女,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當其中兩名子女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由未拋棄繼承之第三名子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關鍵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並非「全部」拋棄繼承,仍有一名子女繼承,因此繼承權不會遞移至第二順位(父母)或更後順位之繼承人。依此,繼承系統表在法律上僅需列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三名子女)及配偶(本案無配偶),無須列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惟實務上,各地方法院對於繼承系統表之格式要求可能略有不同。部分法院可能要求較完整之親屬關係圖,以便確認繼承順位之正確性。建議製作繼承系統表時,至少列出被繼承人之配偶(註明無配偶或已歿)、全部子女(含拋棄繼承者,需標註拋棄字樣),並附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佐證文件。若法院有補正要求,再依指示補充即可。

另須注意,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兩名欲拋棄繼承之子女應儘速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以免逾期喪失拋棄之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未全部拋棄繼承,繼承權不會遞移至後順位,繼承系統表原則上僅需列至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可。但建議依法院實務要求,完整填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資訊。

  1. 繼承系統表列出被繼承人、配偶欄位(註明無配偶)及三名子女,拋棄繼承之兩名子女應標註「拋棄繼承」。
  2. 兩名擬拋棄繼承之子女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3. 準備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文件。
  4. 拋棄繼承聲請書應載明被繼承人姓名、死亡日期、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拋棄之意旨。
  5.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取得法院函文作為後續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
  6. 繼承人持法院備查函及相關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7. 若法院要求補正繼承系統表,依法院指示補充被繼承人之其他親屬資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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