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多年前收到對方匯款之一筆款項,對方當時表示係贈與之意,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數年後,贈與人要求返還該筆款項,並提起訴訟主張返還。贈與人另指稱當事人曾對其施以傷害行為,惟驗傷單顯示並無明顯外傷。當事人欲瞭解在此情況下是否會敗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筆匯款之法律性質究為贈與或借貸?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贈與已履行完畢後,贈與人得否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而請求返還?
- 贈與人主張受贈人施以傷害行為,是否構成撤銷贈與之法定事由?
- 撤銷贈與之除斥期間是否已經屆滿?
- 若非贈與關係,贈與人得否另依不當得利或消費借貸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贈與人匯款時表示「要給被告」,顯具無償給與之意思,且受贈人已受領該款項,贈與契約業已成立並履行完畢。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不得撤銷。因此,贈與人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已履行之贈與而請求返還。
贈與人雖主張受贈人對其施以傷害行為,欲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撤銷贈與,惟驗傷單顯示無明顯外傷,贈與人對傷害行為之舉證顯有不足。況且,依民法第417條規定,撤銷贈與應自知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為之,本案距匯款已逾多年,若傷害行為(即便存在)亦發生於早期,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極可能已經屆滿。
此外,贈與人若改以消費借貸關係主張返還,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之一方,應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款項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贈與人當時既表示「要給」對方,且無借據或借貸契約等書面證據,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舉證上相當困難。至於不當得利之主張,因有贈與之法律上原因存在,亦難以成立。綜合觀之,受贈人敗訴之風險較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贈與已履行完畢,贈與人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贈與人主張之傷害事由欠缺充分證據,且撤銷權除斥期間可能已屆滿,受贈人敗訴風險偏低,但仍應積極應訴並妥善舉證。
- 蒐集當初匯款時雙方往來之對話紀錄或訊息,以證明贈與之意思表示。
- 保留驗傷單影本,作為贈與人主張傷害行為不成立之反證。
- 向法院主張撤銷贈與之除斥期間(一年)已屆滿,請求駁回對方之訴。
- 準備答辯狀,明確主張該筆款項為贈與而非借貸,並要求對方負舉證責任。
- 委任專業律師代為出庭應訴,確保訴訟程序中之權益獲得保障。
- 若對方有騷擾或恐嚇行為,另行蒐證以保留後續追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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