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地方法院用實價登錄計算訴訟費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提起涉及不動產之民事訴訟(推測為遺產分割之訴),一般地方法院通常以公告地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訴訟費用。然而本案承審法院卻以實價登錄之價格計算訴訟費用,導致訴訟費用大幅增加。當事人詢問能否就此裁定提起抗告,以及抗告之勝算與可能產生之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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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公告現值或實價登錄為基準?法律上有無明確規定?
  • 當事人對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得否提起抗告?程序要件為何?
  • 以實價登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有相關判例或裁定支持?
  • 提起抗告是否會延滯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有無其他不利後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條之5則規定:「因不動產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但以土地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之依據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法院核定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具有一定裁量空間。

實務上,多數法院慣例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乃因公告現值為政府公告之客觀標準,計算明確且對當事人負擔較輕。然而,近年部分法院參考實價登錄資訊核定標的價額之做法亦非罕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43號裁定即指出,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以公告現值為唯一標準,得斟酌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不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32號裁定則強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兼顧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不宜過度提高訴訟門檻。

關於抗告之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後,原訴訟程序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但法院可能會等待抗告結果確定訴訟費用後始為後續程序。提起抗告本身並無不利後果,不會被視為濫訴或影響法院對本案之心證。惟若抗告遭駁回,仍須依原核定金額繳納訴訟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對法院以實價登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抗告勝算取決於個案事實及上級法院之見解,惟多數法院仍傾向以公告現值為核定基準。提起抗告不會產生不利後果。

  1. 於收到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主張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 抗告狀中應援引多數法院以公告現值核定之慣例,以及最高法院保障訴訟權之相關裁定作為論據。
  3. 蒐集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其他類似案件以公告現值核定之前例,作為比較基礎。
  4. 評估以實價登錄計算與公告現值計算之訴訟費用差額,衡量提起抗告之實際經濟效益。
  5. 如抗告遭駁回,仍應按期繳納訴訟費用,避免因逾期未繳導致裁定駁回起訴。
  6.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抗告狀,以提高抗告成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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