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按當事人要求進行遺產訴訟之處理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於數年前過世,留有遺囑,惟該遺囑涉嫌侵害部分繼承人之特留分。當事人與其手足共同委任律師對另一繼承人提起訴訟,雙方於調解庭中未能達成合意。然而,委任律師原先同意從主張遺囑無效之方向進行訴訟,後卻因對造律師之說詞而改變策略,僅願意在特留分比例間退讓協商,未依委任人之指示堅持原訂訴訟方針。當事人擔憂法官即將介入裁判,卻無法讓律師回歸原定策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委任律師未依當事人指示進行訴訟時,當事人得否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遺囑是否因違反法定要式或涉及偽造而無效?當事人是否有權堅持主張遺囑無效?
  • 遺囑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應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其比例如何計算?
  •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之讓步是否對後續訴訟產生拘束力?
  • 更換律師後,對訴訟進行中的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屬委任關係,當事人如認為律師未依其指示進行訴訟,有權隨時終止委任並另聘律師。惟應注意,若因終止委任而致律師受有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賠償責任,但此賠償僅限於因不於不利時期終止所生之損害。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亦揭示,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不以有正當理由為必要。

就遺囑效力而言,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明定各類遺囑之法定要式,若遺囑未符合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當事人如有證據懷疑遺囑係偽造,亦得主張遺囑無效,此屬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與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係屬不同之訴訟標的,兩者可併為主張。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指出,遺囑真正與否應由主張遺囑有效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關於調解程序中之讓步,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援用。因此,當事人在調解中就比例之退讓,不會對後續訴訟產生不利影響。更換律師後,新律師可重新擬定訴訟策略,包括主張遺囑無效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訴訟程序不因律師更換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法有權隨時終止與現任律師之委任關係並另聘律師。調解程序中之讓步不會對後續訴訟產生拘束力,當事人仍可在訴訟中主張遺囑無效或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建議儘速處理律師更換事宜,以免影響訴訟進程。

  1. 以書面通知現任律師終止委任契約,並要求其移交全部案件卷宗及相關文件。
  2. 儘速另聘有遺產繼承訴訟經驗之律師,並明確溝通訴訟策略,確認以主張遺囑無效為優先攻防方向。
  3. 蒐集並保全遺囑可能偽造之相關證據,如筆跡鑑定資料、見證人之證詞等。
  4. 確認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時效,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於知悉特留分受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5. 就調解庭中對造之辱罵及肢體衝突行為,考慮是否另行提出傷害罪或公然侮辱罪之告訴。
  6. 請新任律師向法院陳報更換委任律師之事由,並聲請適當之期日以準備訴訟。
  7. 與共同訴訟之手足確認彼此之訴訟目標一致,避免訴訟策略上產生分歧。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