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將名下一筆不動產出售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事先並未獲告知該筆款項之用途。據了解,該筆資金疑似供受讓繼承人從事進口商品之營業使用,惟該繼承人並未辦理任何商業登記,且拒絕透露進一步營業細節。其他繼承人欲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將該筆贈與歸扣回遺產總額一併計算,惟擔憂舉證困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出售予特定繼承人之行為,是否實質上構成贈與?
- 該贈與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定「因營業」而為之特種贈與,得歸扣回遺產計算?
- 受贈繼承人未辦理商業登記,對於「因營業贈與」之認定有何影響?
- 主張歸扣之繼承人應如何舉證?舉證責任之分配為何?
- 被繼承人生前口頭表示之意思,得否作為歸扣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按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本條所稱「營業」之贈與,依實務見解,不以受贈人已辦理商業登記為必要,而應以實質上是否從事營業活動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判決即揭示,歸扣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繼承人間之公平,避免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方式偏厚特定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受損害。
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出售予特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主張該買賣實為贈與。就此,首先須釐清該不動產交易是否為真實買賣,抑或僅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若交易價格顯然低於市價,或受讓人未實際支付對價,則有可能構成民法第87條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買賣行為無效,隱藏行為則依贈與之規定處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予繼承人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歸扣之繼承人須證明:(一)被繼承人確有贈與行為;(二)該贈與係因營業而為。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之對話內容、聊天紀錄等,若能佐證其贈與之目的係供受贈人營業所用,可作為間接證據。惟受贈繼承人未辦理任何商業登記一事,雖不影響歸扣之適用,但可能使主張歸扣者在舉證「因營業而贈與」上增添困難。建議蒐集被繼承人生前之相關陳述、匯款紀錄、受贈人實際營業之相關物證,作為訴訟中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被繼承人生前將不動產移轉予特定繼承人之交易實質上為贈與,且係因營業目的而為,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惟舉證責任在於主張歸扣之繼承人,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贈與之事實及營業目的。
- 向國稅局申請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遺產稅申報紀錄,確認不動產移轉之具體金流。
- 蒐集被繼承人生前之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佐證該不動產移轉係以營業為目的之贈與。
- 調查受贈繼承人之實際營業情形,包括進出口紀錄、倉庫租賃契約、貨品往來單據等。
- 審查不動產買賣契約之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確認有無通謀虛偽買賣之情形。
- 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於訴訟中主張歸扣。
- 同步確認遺產稅之申報是否已將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納入計算,如未申報應補報以免受罰。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妥善規劃訴訟策略及舉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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