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500萬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財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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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約500萬元遺產,其配偶仍在世,共有7位子女。其中3位子女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另有1位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該已歿子女留有3位孫輩可行代位繼承,但其中1位孫輩亦已拋棄繼承。當事人欲了解在上述複雜情形下,遺產應如何依法分配予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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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何計算?
  • 部分子女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應歸屬於何人?
  • 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如何計算,是否承受被代位人原有之應繼分?
  • 代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均分。本案被繼承人有配偶及7位子女,原則上應繼分為每人八分之一。惟因3位子女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歸屬於未拋棄繼承之子女及代位繼承人。

關於代位繼承部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已歿子女之3位孫輩代位繼承該子女之應繼分,但其中1位孫輩拋棄繼承,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應代位繼承之部分歸屬於其他代位繼承人。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扣除3位拋棄繼承之子女後,實際繼承人為配偶、3位未拋棄之子女,以及已歿子女的代位繼承人(視為一個繼承單位),共計5個繼承單位。配偶與各單位均分,每單位可得100萬元。已歿子女之代位繼承部分100萬元,再由2位未拋棄之孫輩均分,每人各得50萬元。此計算方式符合最高法院歷來對拋棄繼承後應繼分歸屬之見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遺產500萬元,配偶可分得100萬元,3位未拋棄繼承之子女各得100萬元,已歿子女之2位代位繼承孫輩各得50萬元。拋棄繼承者之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均分。

  1. 確認3位子女及1位孫輩之拋棄繼承是否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合法聲明,並取得法院備查函。
  2. 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負債清冊,確認遺產總額是否確為500萬元。
  3. 全體繼承人(配偶、3位子女、2位代位繼承之孫輩)協議遺產分割方案,若有不動產應協議分割方式。
  4. 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檢附拋棄繼承備查函。
  5. 如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6.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核發後6個月內為之。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各繼承人之具體應繼分金額,並協助處理遺產分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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