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之人可否自行公證遺囑將財產捐贈慈善機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輔助人為姐姐。當事人希望不經輔助人同意,自行前往法院辦理公證遺囑,或由另一位姐姐陪同前往,將死後所有財產全數捐贈予孤兒院及養老院等慈善機構。當事人欲了解在受輔助宣告之狀態下,是否有權自行為遺囑行為,以及將全部財產捐出是否有法律上之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為遺囑是否需經輔助人同意?
  • 以公證遺囑方式將全部財產捐贈慈善機構,是否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 遺囑人非由輔助人而由其他親屬陪同辦理公證遺囑,是否影響遺囑效力?
  • 公證人對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公證遺囑時,是否有特別之審查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之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受輔助宣告之人既非無行為能力人,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是具有行為能力但特定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之人,故其當然具有遺囑能力。

至於遺囑行為是否屬民法第15-2條第1項所列需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遺囑為遺囑人之單獨行為,且具有高度個人性質,屬身分行為之性質,不在第15-2條所列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財產行為範圍內。因此,受輔助宣告之人得不經輔助人同意而自行為遺囑。公證人於辦理公證遺囑時,應依法確認遺囑人之意思能力,但無須要求輔助人到場同意。

然而,當事人欲將全部財產捐贈慈善機構,應注意特留分之限制。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當事人有法定繼承人(如兄弟姊妹、父母等),則該等繼承人依民法第1223條享有特留分。將全部財產以遺囑捐出,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後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因此,建議在遺囑中保留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額度,僅就超出特留分部分為捐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輔助宣告之人具有遺囑能力,得不經輔助人同意自行辦理公證遺囑。惟將全部財產捐贈慈善機構可能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建議保留特留分額度後再行捐贈。

  1. 確認自身之法定繼承人範圍及順序,計算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在遺囑中保留特留分額度。
  2. 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需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場。
  3. 見證人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應事先確認見證人之資格。
  4. 遺囑中應明確指定受捐贈之慈善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及捐贈比例,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5. 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於當事人過世後依遺囑內容執行捐贈事宜。
  6. 將公證遺囑正本妥善保管,並告知信任之人遺囑之存放位置,確保遺囑於繼承開始後能被發現。
  7. 定期檢視遺囑內容,若財產狀況或意願有所變動,得隨時另立新遺囑撤回或變更先前之遺囑。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