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姊姊過世,姊夫與姊姊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目前尚未辦理拋棄繼承。當事人與母親為後順位繼承人,欲瞭解是否須取得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後始得辦理自身之拋棄繼承,以及後順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具體程序與時程安排。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後順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以取得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為必要條件。
  • 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法定三個月期間起算時點及其計算方式。
  • 各順位繼承人間拋棄繼承之時程協調與實務操作方式。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後順位繼承人在前順位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前,因尚未取得繼承權,故無從辦理拋棄繼承。但後順位繼承人並不需要「取得」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自身之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期間,依民法第1176條之1規定,自其知悉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由其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

實務操作上,後順位繼承人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法院會依職權查明前順位繼承人是否已拋棄繼承。因此,後順位繼承人不需要自行取得並提出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法院即可透過內部系統查詢確認。建議各順位繼承人間保持密切聯繫,協調辦理拋棄繼承之時程。母親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應在第一順位(姊夫及子女)全部拋棄後辦理;當事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應在第二順位(母親)亦拋棄後辦理。各順位繼承人可預先備妥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待取得繼承權後迅速提出聲請,以免逾期。

五、結論與建議

  • 後順位繼承人無須取得前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法院會依職權查明。
  • 後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期間自知悉因前順位拋棄而由其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
  • 建議各順位繼承人間保持聯繫,由前順位繼承人儘速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 後順位繼承人可預先準備拋棄繼承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待取得繼承權後迅速向法院提出。
  • 拋棄繼承之聲請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並須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統籌各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程序,確保時程無縫銜接、避免逾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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