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母親)去世,留有遺囑將全部財產給予兄長,違反特留分規定。繼承人為兄妹三人。在遺囑執行律師之主導下,兄長與妹妹起草協議書,內容為妹妹拋棄繼承以換取一定金額之補償,且過程中未充分告知姊姊相關權利。妹妹發現協議書之金額有少算情形,且該協議書並未經雙方簽字。兄長威脅將以口頭違約為由提告追討違約金。妹妹目前住居國外,在台灣無不動產及銀行帳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未經雙方簽字之協議書是否已成立有效之書面契約,其法律拘束力為何。
  • 口頭承諾拋棄繼承換取補償金是否構成有效之契約,舉證責任歸屬何方。
  • 協議書金額計算有誤且有欺騙另一繼承人之情事,是否構成意思表示之錯誤或詐欺,得否撤銷。
  • 對方以口頭違約為由追討違約金,其請求權基礎是否充分。
  • 妹妹住居國外且在台無財產,對方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本案協議書雖已草擬,但雙方均未簽字,依一般契約法理,書面契約須經雙方簽署始為成立。兄長所主張之「口頭違約」,在法律上須先證明口頭契約已有效成立,亦即雙方就拋棄繼承換取補償金之要約與承諾已達成合意。然而,即便口頭合意可能構成契約(民法上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其舉證責任在主張契約成立之一方(即兄長),且口頭契約之內容證明困難度極高。再者,若協議過程中存在金額少算、刻意隱瞞姊姊權利等情事,妹妹得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錯誤(民法第88條)或受詐欺(民法第92條)而為,得於知悉後一年內撤銷。至於違約金之請求,依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係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契約不成立或經撤銷,違約金條款亦無從附隨。妹妹住居國外且在台無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即使兄長取得台灣法院之勝訴判決,在國內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若欲在國外執行,須經當地法院承認台灣判決之程序,實務上執行難度極高。

五、結論與建議

  • 未經雙方簽字之協議書原則上尚未成立有效契約,兄長難以據此主張契約權利或追討違約金。
  • 口頭承諾是否構成契約,舉證責任在主張方(兄長),口頭約定之內容與條件在訴訟中極難證明。
  • 若協議過程有金額少算或欺騙情事,妹妹得依民法第88條(錯誤)或第92條(詐欺)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使協議自始無效。
  • 妹妹之特留分權利受法律保障,即使遺囑將全部財產給兄長,妹妹仍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此權利不因未簽署協議書而喪失。
  • 住居國外且在台無財產者,對方在台灣取得判決後實際執行之可能性極低,但仍建議妥善因應訴訟程序,避免缺席判決之不利。
  • 建議妹妹儘速委任台灣律師,正式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就遺囑分配之不公平提出法律主張。
  • 對於兄長之威脅提告行為,若已構成恐嚇或妨害自由,妹妹亦得考慮提起刑事告訴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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