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育有甲、乙、丙三子,去世後留有遺囑,將全部房產指定由甲之長孫繼承。乙、丙不服而主張特留分。甲則決定拋棄繼承。當事人欲了解甲拋棄繼承後,其原應繼分或特留分部分究竟歸屬於長孫抑或由乙、丙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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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甲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之歸屬——係由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乙、丙均分,抑或由長孫承受。
- 被繼承人以遺囑將房產指定由孫輩繼承,其法律性質為遺贈或指定繼承。
- 拋棄繼承與拋棄特留分之法律效果是否相同。
- 乙、丙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長孫所取得之遺產範圍如何計算。
- 甲拋棄繼承是否影響乙、丙之特留分比例計算基礎。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被繼承人以遺囑將房產留給甲之長孫,由於長孫並非法定繼承人,此遺囑之性質應屬遺贈(民法第1200條)。甲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依第1176條第1項規定,甲之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乙、丙,由乙、丙均分。換言之,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僅餘乙、丙二人,各人之應繼分由原來的三分之一變為二分之一。在此情形下,乙、丙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再乘以二分之一,即遺產總額之四分之一。乙、丙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長孫依遺贈取得之房產範圍將受到扣減,僅能保有遺產總額扣除乙、丙特留分後之剩餘部分(即遺產之二分之一)。甲拋棄繼承並非「拋棄特留分給長孫」,其法律效果係甲自始不為繼承人,甲之應繼分回歸乙、丙,不會使長孫因此額外取得甲之份額。
五、結論與建議
- 甲拋棄繼承後,甲之應繼分依法歸屬於同順序繼承人乙、丙均分,而非由長孫取得。
- 長孫係依遺贈取得房產,非法定繼承人,不因甲拋棄繼承而增加其受贈範圍。
- 甲拋棄繼承後,乙、丙各人之應繼分提高為二分之一,特留分亦相應調整為各四分之一。
- 乙、丙行使扣減權後,長孫依遺贈取得之房產須扣減至不侵害乙、丙特留分之範圍。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明,逾期不得主張。
- 建議甲於決定拋棄繼承前,充分了解拋棄後之法律效果,尤其是其應繼分將歸屬乙、丙而非長孫。
- 建議各方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遺產分配事宜,以釐清遺贈與繼承之法律關係並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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