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父現有一子二女共三名子女,父親希望以遺囑方式將名下房產指定由長子單獨繼承,以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發生爭產糾紛。當事人欲了解公證遺囑之程序要求、見證人人數,以及委請律師協助之費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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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囑之法定方式有哪幾種,各自之形式要件為何,何種方式最能降低日後爭議。
  • 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長子,是否侵害其餘二女之特留分權利。
  • 公證遺囑所需之公證人及見證人人數與資格限制。
  • 遺囑若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時之法律效果。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因經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製作,形式嚴謹且保存於公證處,日後最不易遭質疑偽造或變造,係實務上最建議之方式。依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一人及見證人二人在場,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經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由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民法第1198條)。惟須注意,長子以外之二女依民法第1223條各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再乘以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之特留分,若遺囑將全部房產指定由長子繼承,二女得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遺囑中超過其特留分之部分失其效力。因此,即使立有遺囑,仍無法完全排除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 建議採公證遺囑方式辦理,由公證人一人及見證人二人在場,確保遺囑形式合法且證據力最強。
  • 見證人須符合民法第1198條之資格規定,不得為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 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長子可能侵害二女之特留分(各六分之一),二女得於繼承開始後行使扣減權。
  • 若希望減少爭議,可考慮在遺囑中同時規劃以其他財產補償二女之特留分,或於生前以附負擔贈與方式處分。
  • 律師協助立遺囑之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而異,一般約新臺幣二萬至五萬元不等;公證費另依標的價值計算。
  • 建議父親於身體及精神狀況良好時儘早辦理,以免日後遭質疑立遺囑時之意思能力。
  • 完成公證遺囑後,建議將遺囑正本留存公證處,並將副本交付信賴之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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