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育有二名子女,擬以遺囑方式將全部遺產僅分配予其中一名子女,或完全排除二名子女之繼承權。當事人關心此種遺囑安排是否合法、遭排除之繼承人應如何救濟,以及生前大量贈與特定子女是否影響遺產分配之公平性。另外,當事人也想了解相關爭議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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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全部指定給一名子女,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 特留分遭侵害時,受侵害繼承人應如何行使扣減權,其法律性質與時效為何。
- 繼承爭議屬民事事件,是否有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刑事問題。
- 被繼承人生前對特定繼承人之大額贈與,是否構成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而應予歸扣。
- 被繼承人主張「遺產想給誰就給誰」,其遺囑自由之界限為何。
三、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原則)
-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
- 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權)
- 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之歸扣)
-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87條,被繼承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然依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本件被繼承人育有二名子女,若無配偶,各子女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即為四分之一。遺囑若將全部遺產僅分配予一名子女,則另一名子女之特留分遭受侵害,得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之遺囑處分於特留分範圍內失其效力。扣減權為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不以訴訟為必要,但對方如有爭執仍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關於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疑問,繼承遺產分配之爭議本質上屬民事糾紛,並非刑事案件,不涉及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問題。除非有偽造遺囑、侵占遺產等具體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遺產分配爭議應循民事途徑處理。
至於一方子女指控另一方於父母生前已受領大額金錢,依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並於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之。惟此歸扣制度須舉證該贈與確屬特種贈與性質,若僅為一般日常生活費用之給付,則不在歸扣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將遺產全部給予一名子女或完全排除子女繼承,在超過特留分範圍之部分不生效力。
- 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應儘速行使民法第1225條之扣減權,向遺囑執行人或受遺贈人表示扣減之意思。
- 遺產分配爭議屬民事事件,原則上無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問題,應循民事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
- 若有一方於父母生前受領大額贈與,另一方得主張依民法第1173條歸扣,但須舉證該贈與屬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特種贈與。
- 建議蒐集被繼承人財產清冊、贈與紀錄、銀行往來明細等證據,以利主張權利。
- 如遺囑之真實性有疑慮(如偽造、變造),則可能另涉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此時應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 建議當事人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或聲請調解,以維護自身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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