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配偶之奶奶將名下房屋贈與配偶,配偶取得所有權後再將該房屋贈與當事人,當事人已為現登記之所有權人。當事人擔心奶奶日後是否有可能主張撤銷贈與而要回房屋,詢問如何保住該受贈之房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奶奶贈與配偶之房屋,配偶再贈與當事人後,奶奶得否撤銷原贈與而要回房屋。
  • 贈與撤銷權之行使對象是否限於直接受贈人,能否及於第三人(當事人)。
  • 不動產已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當事人)後,原贈與人之權利如何受限。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兩段獨立之贈與關係:第一段為奶奶贈與配偶,第二段為配偶贈與當事人。依民法第416條,贈與之撤銷僅限於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重大侮辱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法定事由,且須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奶奶之撤銷權僅得對第一段贈與之受贈人即配偶行使,不及於第二段贈與之當事人。即使奶奶成功撤銷對配偶之贈與,依民法第419條,撤銷之效力僅使配偶負有返還義務,但房屋所有權已經由配偶合法移轉登記予當事人,依民法第758條,當事人已取得完整之不動產物權。奶奶對當事人並無直接之法律關係,無法要求當事人返還房屋。除非能證明兩段贈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有詐害債權之情事,否則當事人之所有權受法律完整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 當事人為房屋之現登記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完整之所有權保障,奶奶原則上無法要回房屋。
  • 奶奶之贈與撤銷權僅得對直接受贈人(配偶)行使,不及於當事人。
  • 即使奶奶撤銷對配偶之贈與成立,配偶僅負返還義務(可能以金錢替代),不影響當事人之所有權。
  • 建議確認兩段贈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已合法完成,保存完整之贈與契約及登記謄本。
  • 若奶奶提起訴訟,當事人應以善意取得及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為抗辯。
  • 建議委任律師就贈與撤銷之法定要件及除斥期間進行全面評估,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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