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過世後,全體繼承人已領取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完畢,但不動產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其中一名繼承人在已領取存款之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當事人詢問該繼承人之前已領取的存款是否也算在拋棄繼承的範圍內,或拋棄繼承僅限於尚未辦理登記之不動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拋棄繼承之效力是否及於繼承開始後已領取之遺產(存款)。
  • 繼承人已領取部分遺產後,是否仍得合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已領取遺產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事實上承認繼承」,從而使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係就繼承權之全部為之,不得僅針對特定遺產項目(如僅拋棄不動產而保留存款)為部分拋棄。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即視為自始非繼承人。然而,繼承人若於拋棄前已實際領取遺產(存款),此一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之承認繼承行為。實務上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見解:部分見解認為領取存款即構成對遺產之處分,與拋棄繼承之意旨相矛盾;另有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以法院准予備查為準,領取存款不當然阻卻拋棄之效力。無論拋棄是否有效,該繼承人已領取之存款在法律上均應返還予遺產,由其他繼承人依法分配,蓋若拋棄有效,其自始非繼承人,領取存款即屬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

五、結論與建議

  • 拋棄繼承係就全部遺產為之,不得僅選擇性拋棄不動產而保留存款。
  • 已領取遺產存款後始拋棄繼承,該拋棄之效力存有爭議,可能因事實上承認繼承而不生效力。
  • 無論拋棄是否有效,已領取之存款均應返還予遺產,其他繼承人得請求返還。
  • 建議先向法院確認該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聲請是否已獲准予備查。
  • 若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其他繼承人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該繼承人請求返還已領取之存款。
  • 若拋棄繼承因先前領取存款而不生效力,該繼承人仍為繼承人,應參與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及分割。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該拋棄繼承之效力,並協助向法院或該繼承人主張返還存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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