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父親名下房屋前方有一筆畸零地,原屬地方政府所有,後開放由房屋所有人購買。約十年前,由當事人出資逾百萬元以父親名義購入該畸零地(因政府規定僅限房屋所有人名義購買),購入後父親隨即辦理贈與登記並過戶至當事人名下。當事人欲了解日後父親過世時,該筆土地是否會被納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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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遺產稅層面)。
  • 十年前之贈與是否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併計期限。
  • 民法繼承中特種贈與歸扣制度(民法第1173條)是否適用於本案。
  • 當事人實際出資但以父親名義購買再贈與,是否影響贈與性質之認定。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需從兩個層面分析:一為遺產稅之計算,二為民法繼承之遺產分割。

就遺產稅層面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特定親屬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本案贈與係於十年前完成,已遠超二年之法定期限,故就遺產稅而言,該筆土地不會被併入父親之遺產總額課稅。

就民法繼承層面而言,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即「特種贈與歸扣」制度。本案土地之贈與雖已逾十年,但民法第1173條並無時間限制。若其他繼承人主張該贈與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則須視贈與之目的是否屬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情形。此外,當事人實際出資購買,僅因行政規定以父親名義登記後再辦理贈與,實質上可主張該土地本即為當事人出資取得,並非父親之無償贈與,此點可作為抗辯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 就遺產稅而言,十年前之贈與已超過死亡前二年之併計期限,不會被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 就民法繼承而言,其他繼承人可能依第1173條主張特種贈與歸扣,但須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贈與。
  • 當事人可主張該土地係自行出資購買,並非父親之無償贈與,以排除歸扣之適用。
  • 建議保存當初出資之匯款紀錄、購地合約及相關付款證明,以證明資金來源為當事人本人。
  • 如父親尚在世,可請父親以書面聲明贈與時有排除歸扣之意思,以符合民法第1173條但書規定。
  • 建議諮詢稅務會計師確認贈與稅之申報狀況,確保當初贈與之稅務處理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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