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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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母親以遺囑方式將全部遺產指定由其兄(即哥哥)單獨繼承,該遺囑之內容已侵害當事人之特留分。當事人考慮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當事人提出多項關於裁判費退還及訴訟費用分擔之疑問:包括訴訟中和解時法院裁判費如何退還、請求金額與最終判決金額不同時之費用處理、以及對方不給付時是否需另行強制執行等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遺產分割訴訟中和解成立時,法院已收取之裁判費如何退還。
  • 原告請求之遺產分割比例與最終判決結果不同時,訴訟費用如何分擔。
  • 遺產分割訴訟之性質(形成之訴)對訴訟費用分擔之影響。
  • 法院判決或和解之訴訟費用分擔與實體遺產給付是否為不同問題。
  • 對方不履行判決或和解內容時,是否須另聲請強制執行。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遺產分割訴訟在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各自負擔訴訟費用,不必然由敗訴方全額負擔。實務上法院多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關於和解退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中成立和解者,法院應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亦即若繳了三分之一,實際上和解後法院僅收取原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退還三分之二。訴訟費用之分擔可在和解筆錄中約定,由雙方協議各自負擔或由一方負擔。

關於請求金額與判決結果不同之情形:無論原告起訴時以應繼分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為基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法院最終判決之遺產分割方案可能與原告請求不同。訴訟費用之分擔由法院依職權裁定,與實體上遺產分配之金額係屬兩個獨立問題。法院不會自動將訴訟費用加計於遺產分配之現金中。

關於強制執行:無論係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若對方不自動履行,當事人均須持判決書或和解筆錄(均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會主動代為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 訴訟中和解成立時,法院退還已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僅收取三分之一。
  • 遺產分割訴訟之訴訟費用,法院通常依應繼分比例命各繼承人分擔,非由單一方全額負擔。
  • 訴訟費用分擔與遺產實體分配係屬不同問題,法院不會自動將費用加入分配金額。
  • 若對方不履行判決或和解內容,須另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建議起訴前先精算特留分之具體金額,據以決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避免多繳或少繳。
  • 和解時應在和解筆錄中明確約定訴訟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給付期限。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訴訟策略,衡量起訴金額、預期判決結果及訴訟成本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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