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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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家人過世後,在申報遺產稅時發現遺產中有一筆土地上設有抵押權登記,係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該土地作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該借款人並未完全清償借款,但該抵押權設定迄今已超過二十年。當事人疑問:設有抵押權之土地是否仍可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及過戶完成後,是否可向法院聲請塗銷該已逾期之抵押權?

LawChain 原文連結: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3043

二、爭點

  1. 設有抵押權之不動產,是否得辦理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抵押權是否構成過戶之障礙?
  2.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逾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長期未實行抵押權,所有權人(繼承人)是否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3. 塗銷抵押權之程序為何?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或向法院訴請?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抵押權若已無存在之正當基礎,所有權人得請求塗銷。

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擔保之借款債權若已逾十五年時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土地法第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繼承登記得由任一繼承人就全部遺產為之,不以塗銷抵押權為前提。

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塗銷,原則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無法會同時,得以法院判決為之。

四、涵攝分析

首先,關於繼承登記,設有抵押權之土地並不影響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係擔保物權,附隨於不動產本身而存在,不論所有權如何移轉,抵押權均隨之存在。因此,繼承人完全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將土地過戶至自己名下,無須先塗銷抵押權。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亦不會因土地上存有抵押權而拒絕受理。

其次,關於塗銷抵押權,本案所述抵押權設定迄今已逾二十年,若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已屆清償期逾十五年(消滅時效完成),且抵押權人在時效完成後五年內未實行抵押權(例如未聲請拍賣抵押物),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該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所有權人(繼承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在程序上,若抵押權人願意配合,可由雙方會同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登記。然而,若抵押權人不配合(例如已失聯或拒絕配合),繼承人則須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實務上此類案件因已超過時效,勝訴機率甚高。

五、結論與建議

設有抵押權之遺產土地可以直接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抵押權不構成過戶障礙。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已逾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五年內未實行抵押權,繼承人有權請求塗銷該抵押權。

  1. 優先辦理繼承登記:備妥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
  2. 調取抵押權設定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確認抵押權設定日期、擔保債權金額、債權清償期等關鍵資訊,以判斷時效是否確已完成。
  3. 先嘗試協商塗銷:聯繫抵押權人(或其繼承人),說明債權已罹於時效,請求配合辦理塗銷登記,此為最省時省費之方式。
  4. 必要時提起訴訟:若抵押權人無法聯繫或拒絕配合,應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單方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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