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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母親生前對某位債務人擁有債權,且已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並進行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母親過世後,當事人作為繼承人,希望繼續行使該債權並延續原有之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不確定應如何向法院辦理繼承該債權之相關手續,也不清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及向哪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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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1. 債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當然承繼該債權?是否需要另行向法院聲請?
  2. 已進行中之強制執行程序(扣薪命令),繼承人應如何聲請承受執行?
  3. 繼承人承受執行程序時需檢附哪些文件?程序上應注意什麼事項?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權屬於被繼承人之財產權利,繼承人當然繼承。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應聲明承受訴訟。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繼承人得據以聲請承受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如薪資),法院得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繼承人承受後,原扣薪命令繼續有效。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自母親死亡時起,繼承人即取得債權人地位。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當然承受其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包括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因此,當事人在母親過世後即已取得該債權之權利人地位,無須另行經法院「確認」方取得債權。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由於原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債權人)已死亡,執行程序在法律上當然停止。繼承人如欲繼續該程序,須向原執行法院具狀聲請「承受執行」,其性質類似於訴訟程序中之「承受訴訟」。繼承人應檢附以下文件: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原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書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以及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若繼承人為數人,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承受,亦可由其中一人聲請後再由法院通知其餘繼承人。法院審查後如認為合法,即會裁定准許承受執行,原扣薪命令繼續對債務人之薪資發生效力,扣得之款項即轉由繼承人受領。

五、結論與建議

繼承人自母親過世時即已當然繼承該債權,但為延續已進行中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仍須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承受執行。此程序並不複雜,但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1. 儘速準備母親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基本文件,並確認原執行案號及承辦股別。
  2. 具狀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承受強制執行程序,載明案號、當事人、繼承事由及請求准予承受之意旨。
  3. 若有其他繼承人(如兄弟姊妹),宜事先協商由誰出面聲請承受,或共同具狀聲請,避免日後分配爭議。
  4. 承受執行准許後,應主動聯繫執行法院確認扣薪命令是否持續執行中,並更新受領款項之匯款帳戶資料為繼承人名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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