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中之不動產經繼承登記,由特定繼承人與其子女各取得百分之五十之持份。該房屋嗣後出售,但售屋款項全數由該特定繼承人持有,拒絕依持份比例分配予其子女。該特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即有長期負債、不事生產及情緒勒索等行為。子女方面欲瞭解:能否對不分配款項之行為提告、款項若已被花用是否仍有救濟可能,以及是否能與該繼承人斷絕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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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出售所得款項之分配請求權,法律依據為何?屬於遺產分割或共有物分割之價金分配?
- 持有款項者若已將款項花用殆盡,權利人仍得請求返還嗎?有無刑事責任?
- 我國法律是否容許成年子女與父母斷絕親屬關係?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以協議為先,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
刑法第338條:第33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親屬間侵占之告訴乃論規定)。
四、涵攝分析
本案房屋既經繼承登記為共有,出售後之價金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持有全部款項而拒絕分配者,就超過其應有部分之金額,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受損害之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如該特定繼承人係受託出售房屋並收取全部價金,則其將應分配予他人之部分據為己有,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因屬直系血親間之犯罪,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即使款項已被花用,民事訴訟之請求權不因此消滅。法院仍可判決被告返還應分配之金額,原告取得確定判決後,得對被告名下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聲請強制執行。惟若被告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實際上之回收可能性會降低,因此儘早提起訴訟並考慮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至為重要。
至於斷絕親屬關係,我國民法並無「斷絕親子關係」之制度,自然血親關係不因當事人之意思而消滅。但子女成年後無法律上之扶養義務履行困難時,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子女對於共有房屋出售所得之應有部分,享有明確之分配請求權,即便款項已被花用,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追償。同時可評估是否提出侵占罪之刑事告訴,以增加談判籌碼。
- 儘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於期限內分配售屋款項,同時保存房屋買賣契約、登記謄本及價金流向證據。
- 催告未果後,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民事訴訟,並評估是否同時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保全債權。
- 視情節考慮提出侵占罪之刑事告訴(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
- 如日後不欲負擔對該繼承人之扶養義務,可蒐集其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之證據,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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