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某被繼承人育有四名子女,生前與么子同住,由么子負責扶養照護。么子購屋時,將房屋半數持份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頭期款及全部房貸均由么子獨力繳納。被繼承人突然辭世後,長子拒絕拋棄繼承,堅持主張該半數持份之繼承權利。長子因個人債務問題,其債權人已通知將對該房屋持份進行部分查封。么子現欲透過法律途徑取回該借名登記之房屋持份。

LawChain 原文連結: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4104

二、爭點

  1. 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要件為何?出資人應提出何種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2. 借名登記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當然終止?出資人得向何人請求返還?
  3. 他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對該房屋持份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出資人應如何排除?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529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其他勞務契約準用之(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屬無名契約,實務上類推適用委任規定)。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四、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么子能否證明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106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參照),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法院審查重點包括:出資來源(頭期款、貸款繳付紀錄)、房屋實際管理使用狀態、稅費繳納義務之承擔者、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之意思等。

么子如能提出完整之購屋出資證明(銀行匯款紀錄、貸款契約、繳息紀錄等),並佐以長期居住管理之事實,法院認定借名登記關係成立之可能性甚高。借名登記人(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民法第550條類推適用,借名登記契約當然終止,么子得向全體繼承人請求返還該房屋持份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就長子債權人查封部分,若法院認定該房屋持份確為借名登記財產,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么子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對該持份之強制執行。惟須注意時效問題: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儘速提起,以免喪失救濟機會。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么子若能充分舉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取回房屋持份之勝訴可能性相當高。同時應立即處理債權人查封問題,避免房產遭拍賣後權利回復更加困難。

  1. 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出資證據:包括頭期款匯款單據、貸款契約書、歷年繳款紀錄、房屋稅籍及水電帳單繳付紀錄等。
  2. 向法院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暨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3. 對長子債權人之查封,儘速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防房產遭拍賣。
  4. 評估是否同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他繼承人處分該房屋持份,以保全訴訟利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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