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拋棄繼承辦理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提問人之父親早年過世,當時已辦理拋棄繼承。現在爺爺過世,提問人亦欲辦理拋棄繼承。提問人有三個問題:(1)是否需要一併為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2)與弟弟、媽媽不同戶籍地,可否合併辦理?(3)若委託代辦,費用為何?
2. 爭點
- 父親已拋棄繼承其自身之遺產,提問人對爺爺遺產之繼承權來源為何(代位繼承或本位繼承)?
- 提問人拋棄對爺爺遺產之繼承後,其未成年子女是否會因此取得繼承權而需一併拋棄?
- 不同戶籍地之繼承人可否向同一法院合併聲請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限及程序為何?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之效力):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拋棄繼承之聲請,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4. 涵攝分析
一、繼承權之來源:提問人之父親早於爺爺過世,依民法第1140條,提問人得代位繼承其父親對爺爺遺產之應繼分。因此提問人對爺爺之遺產具有繼承權(代位繼承),須注意的是,父親當年拋棄繼承的是父親自己的遺產,與爺爺的遺產無關,二者為不同之繼承事件。
二、是否需為子女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當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若提問人拋棄對爺爺遺產之繼承,且同親等之繼承人(如弟弟等)均拋棄繼承時,依第1176條第5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提問人之子女)繼承。因此,為避免繼承責任轉移至子女,建議一併為子女辦理拋棄繼承。若子女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代為辦理。
三、不同戶籍地可否合併辦理: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拋棄繼承之聲請應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爺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管轄法院係以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準,與繼承人之戶籍地無關。因此,提問人與弟弟、媽媽雖然不同戶籍地,仍可向同一法院(爺爺住所地之法院)合併聲請拋棄繼承,無需分別至各自戶籍地之法院辦理。
四、拋棄繼承之程序: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法院聲請:(1)拋棄繼承聲請書;(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3)繼承人戶籍謄本;(4)繼承系統表;(5)已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聲請時須繳納法院規費1,000元。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提問人因父親先於爺爺過世,得代位繼承爺爺之遺產。若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爺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建議一併為子女辦理拋棄繼承,且不同戶籍地之親屬可向同一法院合併辦理。
- 應於知悉爺爺過世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逾期將喪失拋棄之權利。
- 建議一併為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繼承責任因您的拋棄而轉移至子女。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
- 您與弟弟、媽媽不同戶籍地,但均應向爺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可以合併辦理,無需分別至各自戶籍地之法院。
- 在拋棄繼承前,須先以書面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次順位繼承人),並將通知證明一併檢附於聲請書。
- 委託律師代辦拋棄繼承之費用因各律師事務所而異,一般行情約為每人5,000至15,000元不等(含法院規費),若多人合併辦理可能有優惠,建議直接洽詢律師事務所報價。
- 亦可自行至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聲請書範本,自行辦理以節省費用,僅需繳納法院規費1,000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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