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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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遺囑-特留分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已預立遺囑,將不動產分配予兩位繼承人A與B:A分配到市價約5,000萬元之不動產,B分配到市價約400萬元之不動產。另有現金約800萬元未於遺囑中分配。當事人欲了解:若B提出特留分之請求,遺產將如何分配?特留分不足部分是否會以未分配之800萬元現金補足?

2. 爭點

  • 特留分之計算基礎應以遺產總額(包含遺囑已分配及未分配之全部財產)為準,抑或僅以遺囑分配部分為計算基礎。
  • 遺囑未處分之現金800萬元應如何處理:依法定繼承分配或優先用於補足特留分。
  • B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時,扣減之順序與範圍為何。
  • A與B之繼承人身分及人數如何影響特留分比例之計算。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之限制):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之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41條(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特留分之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為基礎。本案遺產總額約為6,200萬元(A之不動產5,000萬元+B之不動產400萬元+現金800萬元)。假設A與B均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僅有此二人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各人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即3,100萬元。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B之特留分為1,550萬元。遺囑分配予B之不動產市價僅400萬元,不足1,150萬元。至於遺囑未處分之現金800萬元,依法應按法定應繼分比例由繼承人分配,B可分得400萬元,加上遺囑分配之400萬元,B共取得800萬元,仍不足特留分750萬元。B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就不足之750萬元向A所受之遺囑分配主張扣減。惟實務上,法院亦有見解認為未分配之遺產應優先用於補足特留分之不足,具體分配方式需視個案而定。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B如主張特留分扣減,應以遺產總額(不動產市價加現金共約6,200萬元)計算其特留分。若B為繼承人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特留分不足部分得優先自未分配之現金800萬元扣減,若仍不足則得對A所受分配之不動產主張扣減。

  • 特留分之計算基礎為遺產總額約6,200萬元(含已分配之不動產及未分配之現金),非僅以遺囑分配部分計算。
  • 假設僅A、B二人為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B之特留分為應繼分(3,100萬元)之二分之一,即1,550萬元。
  • 遺囑未處分之現金800萬元,依法定應繼分由A、B各分得400萬元;B實際可得為遺囑分配400萬元加法定繼承400萬元共800萬元。
  • B之特留分1,550萬元與實際所得800萬元之差額750萬元,B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A主張扣減。
  • 上述計算係假設僅A、B二人為繼承人,若有配偶或其他繼承人,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將有不同,需重新計算。
  • 建議B在主張特留分前,先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就不動產進行正式鑑價,以確定遺產總額之準確數字。
  • 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有時效限制,建議儘速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權益並及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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