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中遭騷擾威脅與造謠,能否另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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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進行一件複雜之繼承案件訴訟。訴訟過程中,對方(無血緣關係之親戚)不斷致電當事人家人之公司進行騷擾,更換多個電話號碼持續撥打家人手機,並寄信函給公司高層。該等信函內容多為造謠虛構之事實,亦有直接辱罵家人之文字。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以停止對方之騷擾行為?是否可以就對方之騷擾、威脅及造謠行為另行提告?此問題涉及刑法上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名,以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反覆致電騷擾之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騷擾行為?
  • 寄送含有威脅內容之信函至公司高層,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信函中造謠虛構之內容,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信函寄送予特定人(公司高層)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
  • 當事人可採取哪些法律措施即時停止對方之騷擾行為?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本人意願之接觸、通訊等行為
  •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法律分析

就恐嚇罪而言,對方寄送至公司高層之信函若含有加害當事人或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之內容,且足以使受信人心生畏懼,即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罪之成立不以對方確有實行加害之意圖為必要,只要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即可。

就妨害名譽而言,需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要求「公然」為之,即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境下。對方寄信予公司高層,若該信函係寄送予多人或在公司內部傳閱,可能符合公然之要件。若僅寄送予特定一人,則需個案判斷。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則要求「意圖散布於眾」,對方故意將造謠內容寄送至公司,顯有使公司多人知悉之意圖,可構成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散布者,刑法第310條第2項)。

就跟蹤騷擾防制法而言,該法於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規範反覆或持續為違反他人意願之監視、跟蹤、盯梢、撥打電話、寄送文字訊息等騷擾行為。對方不斷換號碼致電騷擾,以及反覆寄送信函,已屬該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被害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得核發書面告誡;如對方不聽告誡繼續騷擾,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得命對方禁止特定行為。

在民事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及第195條(名譽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若能證明對方之騷擾造謠行為導致家人工作受影響或精神痛苦,亦得請求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騷擾、威脅及造謠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並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當事人得採取刑事告訴、聲請保護令及民事求償等多重法律手段。

  1. 立即保存所有證據:錄音對方之騷擾電話(注意合法錄音)、保留信函原件及信封、截圖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記錄騷擾之時間及頻率。
  2.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申訴,請求對對方核發書面告誡。
  3.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就恐嚇危害安全罪、誹謗罪等罪名併行追訴。
  4. 若對方於收到書面告誡後仍不停止騷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5. 評估是否一併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慰撫金及排除侵害。
  6. 通知公司人資或法務部門,說明情況並請求配合保存相關證據。
  7. 委任律師統一處理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因忙於應付騷擾而影響正在進行之繼承案件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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