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檢察官已經證實了,他們還到處放話,可以告他們嗎?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遺產經高檢署檢察官逐項核對確認僅有六百多萬元。然其他親屬仍不信任該結果,反覆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多次基於親情考量未予追究,但對方一再提告且到處散布不實言論,嚴重影響當事人及家庭安寧。當事人欲知能否反告對方誣告及妨害名譽。
2. 爭點
- 對方反覆提起民事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權之濫用,可否據以主張損害賠償。
- 對方之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特別是「明知無此事實而虛構」之主觀要件。
- 對方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誹謗或公然侮辱)。
- 在遺產糾紛脈絡下,提起民事訴訟與誣告罪之界線如何劃分。
3. 相關法條
4. 法律分析
就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而言,其構成要件需「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本案對方係提起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告訴,單純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不構成誣告罪。誣告罪之成立須證明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虛構」,若對方僅係對遺產金額有所懷疑而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縱其主張無理由,亦難逕認構成誣告。除非對方曾另行向檢察機關或警方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告訴當事人侵占遺產),且明知當事人並無侵占行為而虛構事實,方有成立誣告之可能。
就妨害名譽部分,若對方確有對外(向親友、鄰居或透過社群媒體等)散布「當事人侵吞遺產」等不實言論,且該言論足以毀損當事人之名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當事人需蒐集對方散布不實言論之具體證據,包括證人證詞、對話截圖、錄音等。
此外,對方反覆提起無理由之民事訴訟,若達到訴訟權濫用之程度,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審酌提訴之動機、頻率、有無合理依據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反覆提起民事訴訟本身不當然構成誣告罪,但若對方另有刑事誣告行為或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毀損名譽,則分別可能構成誣告罪及妨害名譽罪。
- 區分對方之行為類型:民事訴訟、刑事告訴、對外散布言論,分別評估法律責任。
- 就妨害名譽部分,積極蒐集對方散布不實言論之證據,如對話紀錄截圖、社群媒體貼文、證人聯絡資料等。
- 若對方曾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且明知虛構,可考慮提出誣告之反告,但須審慎評估舉證難度。
- 就反覆無理訴訟造成之精神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保存高檢署檢察官確認遺產數額之相關文件,作為對方主張不實之有力反證。
- 建議委託律師統籌處理,就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進行整體訴訟策略規劃,避免各案分散處理增加負擔。
- 在訴訟過程中,避免與對方直接衝突或以言語回應,以免反被對方利用作為不利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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