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未動工工程款訂金遭沒收之返還請求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民眾加盟某早餐店品牌,承租店面後,加盟總部延宕超過半個月始終未開始動工裝修。因工程延宕及其他因素,該民眾決定不再加盟。共支付兩筆款項:一筆為加盟金五萬元,已簽訂加盟合約書,合約明文約定「未加盟成功五萬元全額退回」;另一筆為工程款訂金二十萬元,僅有簽收據而無另行簽訂合約。總計付款二十五萬元,加盟總部僅願退還四萬五千元。

店面完全未動工,僅掛了一條徵人布條。加盟總部聲稱設備(煎檯、招牌等)已製作完成,但提問者表示店面完全看不到任何已完成之設備。提問者要求加盟總部列出損失明細,對方卻列不出來,詢問是否可要求取回設備或全額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加盟合約明定「未加盟成功全額退還」,加盟總部是否應退還全部五萬元加盟金?
  • 工程款訂金二十萬元僅有收據無合約,店面完全未動工,加盟總部扣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 加盟總部聲稱設備已製作但無法證明,其主張是否成立?
  • 若設備確已製作,加盟者得否要求取回設備?
  • 加盟總部延宕半個月未動工,是否構成給付遲延?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49條定金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231條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公平交易法第25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加盟金五萬元部分,加盟合約書明文約定「未加盟成功五萬元全額退回」,此為雙方合意之契約條款,加盟總部應依約全額退還。僅退還四萬五千元而扣留五千元,已違反契約約定。加盟者得依契約請求退還全額五萬元加盟金。

其次,就工程款訂金二十萬元部分,該筆款項僅有收據無另行簽訂合約,且店面完全未動工。加盟總部聲稱有損失卻無法列出明細,聲稱設備已製作卻無法提出證明。依民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有損失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加盟總部無法舉證其實際損失者,扣款即缺乏法律依據,應全額退還。若該二十萬元之性質為定金,且契約不能履行係因可歸責於加盟總部之延宕所致,依民法第249條,加盟總部不但應退還定金,尚應加倍返還。

關於設備取回問題,若加盟總部確能證明設備已製作完成(提出訂購單、製作照片、出貨單等),加盟者得選擇取回已製作之設備抵充部分費用,或要求加盟總部自行處分設備並退還款項。但加盟總部若無法舉證設備確已製作,則應全額退款。此外,加盟總部延宕半個月未動工,已構成給付遲延,加盟者因此決定不加盟亦屬合理之解除契約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加盟金依約應全額退還,工程款訂金在未動工且對方無法舉證損失之情形下亦應退還。加盟總部僅退四萬五千元顯不合理。

  1. 以存證信函催告加盟總部於合理期限內退還全部款項二十五萬元,並引用合約條款及民法相關規定,說明其退款義務。
  2. 要求加盟總部具體列出其所主張之損失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即應全額退款。
  3. 若對方主張設備已製作,要求其提出訂購憑證、製作進度照片等證明,並可選擇取回設備以抵充費用。
  4. 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加盟總部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為,特別是加盟資訊揭露不實之部分。
  5. 若催告無效,建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款項,或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訴訟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屬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較為迅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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