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被威脅不給工程尾款:口頭承諾新工程後反悔遭扣尾款怎麼辦?
1. 事實整理
當事人為工程承包商,先前已完成某建商發包之工程,尚有尾款未結清。嗣後,當事人口頭答應可能會承接該建商之新工程案件,惟於正式簽約前經實際評估盈虧後決定不承接該新工程。建商得知後以電話威脅稱:若不承做新工程,已完工之其他工程尾款將不予給付。(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口頭答應「可能承接新工程」是否已成立具拘束力之契約關係。
- 已完工工程之尾款請求權與新工程之承接義務是否為獨立之法律關係。
- 建商以拒付已完工工程尾款作為脅迫手段,是否構成民法上之強暴脅迫或刑法上之恐嚇。
- 承包商如何有效主張並追討已完工工程之尾款。
3. 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505條(報酬給付時期):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就已完工工程之尾款而言,承攬契約既已成立且工作業已完成,依民法第505條,承包商已取得報酬請求權。此一債權係基於已完成之承攬契約而生,與是否承接新工程係屬兩個獨立之法律關係,建商不得以承包商拒絕承接新工程為由拒付已完工工程之尾款。
就新工程之口頭承諾而言,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僅口頭表示「可能會承接」,且尚未就具體工程內容、金額、期限等必要之點達成合意,更未正式簽約,此種初步意向之表達尚難認定已成立具拘束力之承攬契約。即使認定構成預約,承包商至多負有締結本約之磋商義務,建商仍無權以此要脅扣留其他工程之尾款。
建商以電話威脅不給付已完工工程之尾款,此行為除構成民法上之給付遲延外,若其威脅內容已使承包商感受到財產權益受有危害,尚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承包商應保留相關通話錄音或訊息紀錄作為證據,以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完工工程之尾款請求權為獨立之承攬報酬債權,不因承包商拒絕承接新工程而喪失。建商以此為由拒付尾款屬違約行為,承包商可依法請求給付。
- 立即保全證據:將建商威脅之電話錄音、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予以截圖備份,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建商於合理期限內給付已完工工程之尾款,並敘明逾期將依法追訴。
- 若催告無果,儘速向法院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並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 評估建商威脅行為是否達到恐嚇程度,如情節嚴重可考慮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 未來工程合作務必簽訂書面契約,避免口頭約定衍生爭議,並於契約中明確約定付款條件與時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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