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未付訂金,師傅已叫料是否需負責?鐵皮屋頂工程契約成立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搭建鐵皮屋頂,先請一位師傅來現場評估報價,因報價過高而未當場答應。當事人另請其他師傅施作,該師傅已開始進場搭建。期間,當事人於上班途中接到先前被回絕之師傅來電,誤以為是正在施工的師傅,在電話中答應要做(但未付訂金)。該師傅隨後到現場發現已有其他師傅施工至一半,表示自己已將材料叫好,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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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電話中之口頭答應是否構成有效之承攬契約?
  • 當事人因誤認通話對象而為之意思表示,可否主張錯誤而撤銷?
  • 師傅未經確認即自行叫料,其費用損失應由何人負擔?
  • 當事人是否需對師傅已叫料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88條(錯誤之撤銷)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契約為諾成契約,口頭合意即可成立。

民法第91條(撤銷之賠償)民法第91條規定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損害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電話中之口頭答應是否構成有效之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為諾成契約,口頭合意即可成立。當事人雖在電話中表示答應施作,但其意思表示之對象有誤——當事人誤認通話對象為正在施工之師傅,而非先前報價過高被回絕之師傅。此種對交易相對人之認識錯誤,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之。

然而,依民法第88條但書,撤銷權之行使以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未確認通話對象即表示答應,是否構成過失,容有討論。若法院認為當事人有過失,則可能無法撤銷該意思表示。即便可撤銷,依第91條規定,當事人仍須對信賴契約有效之師傅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即信賴利益),包括師傅已叫料之費用。

另一方面,即便契約被認定有效成立,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511條行使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但須賠償師傅因終止而生之損害。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處理,師傅已叫料之費用損失恐仍須由當事人負擔部分或全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電話口頭答應可能構成有效契約,但因當事人誤認通話對象,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無論是否撤銷,師傅已叫料之損失當事人恐仍需負擔賠償責任。

  1. 儘速與該師傅溝通協商,說明誤認通話對象之事實,嘗試就叫料費用達成合理之賠償方案。
  2. 確認師傅所叫之材料是否可退貨或轉售,以降低實際損失金額。
  3. 保留通話紀錄及相關訊息,證明誤認之事實及已有其他師傅在場施工之時間點。
  4. 若師傅主張之損失金額過高,可請其提供叫料之憑證及實際損失證明。
  5. 日後接洽工程務必確認通話對象,並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確認委託意向後再行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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