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公司配合水電無證照,業主要求更換遭終止契約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業主)與統包公司簽訂裝修工程契約。統包公司指派之水電工人並未持有相關證照。業主發現後,要求統包公司更換為具有合格證照之水電技師。

統包公司回覆表示更換水電師傅將導致費用增加二至三倍。業主同意先檢視新的報價單。然而,統包公司隨後以電話通知業主,表示更換水電師傅後,後續之木工施作將無法銜接,因兩個工種須使用同一團隊。統包公司遂片面以「無法繼續施工」為由終止契約。

業主其後自行另覓水電廠商進場施作全室重新配線工程。統包公司現稱已訂購之鐵門應依原約安裝。業主詢問:(一)統包以無法配合更換水電師傅為由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業主得否請求因工程延誤所生之損害賠償?(二)合約載明「非因甲方(業主)原因終止契約時,已預訂之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由乙方(統包)自行處理,甲方不負擔費用」,業主是否可據此拒絕鐵門安裝並要求統包自行取回?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統包指派無證照水電工施作是否違反契約義務及相關法規?
  • 統包以「無法配合更換水電師傅」為由片面終止契約,是否具有合法之終止事由?
  • 業主得否就統包片面終止契約所致之工程延誤損害請求賠償?
  • 合約中關於「非因甲方原因終止時,預訂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之條款,得否適用於本案之鐵門問題?
  • 契約終止後之未完工部分及已訂購材料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92條(瑕疵擔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54條(催告解除):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四、法律分析

統包公司指派無證照之水電工施作,已違反承攬契約中應具備專業品質之義務。依相關法規,水電工程之施作須由具備合格證照之技術人員為之,統包公司違反此項義務,業主要求更換屬正當行使其契約上之權利(即請求承攬人依約提供合格之施工人員)。統包公司不得以此為由片面終止契約。

統包公司以「無法配合更換水電師傅」為由終止契約,實質上係因自身違約(指派無照人員)在先,經業主合理要求改善後,反以無法改善為由推卸責任。此種終止不具正當性,應認定係可歸責於統包公司之事由所致之契約終止。業主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因統包違約所致之損害賠償,包括工程延誤之損失、另行發包之價差、因延遲完工所增加之租金支出等。

關於鐵門問題,合約既已載明「非因甲方原因終止契約時,已預訂之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負擔費用」,而本案契約之終止顯非因業主之原因(而係統包違約在先),故業主得援引該條款,拒絕鐵門之安裝,並要求統包公司自行取回已訂購之鐵門及其他半成品材料,業主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統包指派無照人員在先,業主要求更換屬正當權利行使,統包片面終止不具合法性。業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合約條款拒絕鐵門安裝、要求統包自行取回材料。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統包公司:其片面終止契約不具合法事由,係可歸責於統包之違約行為,業主保留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
  2. 就統包指派無照水電工之事實蒐集證據,包括現場照片、通訊紀錄中統包承認無照之對話、業主要求更換之書面紀錄等。
  3. 詳細計算因統包違約所生之損害金額,包括另行發包之費用差額、工程延誤期間之租金或其他損失。
  4. 就鐵門問題,依合約條款以書面通知統包公司限期取回,明確表示業主不負擔任何費用。
  5.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向統包公司發函主張權利,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可向主管機關檢舉統包公司使用無照人員施工之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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