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跳票前故意將名下房產進行假設定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借錢給朋友周轉,朋友開的支票全都跳票,跟對方協商時也說要將房產賣給我們,如今也找代書簽約了,目前正在找銀行貸款中,但銀行說屋主有缺文件要屋主提供,屋主這時候卻不太想賣了,也不想處理債務問題,叫我們要告就去告,請問我可以告他違約嗎?另外他的房屋有在跳票前進行了假設定的動作(將房子設定給他兒子的朋友),請問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另外屋主是債主,他把房屋信託給他兒子進行債務處理,也就是將房子賣給我們,所以簽約的是債主的兒子,這樣我可以告他兒子違約嗎?是否可以對他的房屋進行假扣押防止他脫產?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借錢給朋友周轉,朋友開的支票全都跳票,跟對方協商時也說要將房產賣給我們,如今也找代書簽約了,目前正在找銀行貸款中,但銀行說屋主有缺文件要屋主提供,屋主這時候卻不」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借貸債權與支票跳票之法律效果。本案當事人借款予朋友周轉,朋友以支票作為還款工具,但支票全數跳票。依票據法第126條,支票之付款人為金融業者,發票人應於付款人處有足夠存款。支票跳票表示發票人帳戶存款不足,當事人作為執票人得依票據法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同時,原始之消費借貸關係(民法第474條)亦不因支票跳票而消滅,當事人得擇一或同時依票據關係及借貸關係向朋友請求清償。

房屋買賣契約之違約與詐欺評估。朋友提出以房產抵債,雙方已找代書簽約,但於銀行貸款階段朋友反悔不願配合提供文件且表示不想賣了。此行為已構成買賣契約之違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4條催告對方於相當期限內履行,逾期未履行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朋友在支票跳票前即將房屋設定(假設定)給其兒子之朋友,此舉若係為逃避債務而為之脫產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信託售屋與違約主體之認定。本案房屋已信託予朋友之兒子處理債務,簽約出售房屋者為朋友之兒子。因此,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當事人與朋友之兒子,違約責任應由簽約之兒子負擔。當事人得向兒子主張契約之履行或違約損害賠償。同時,對於原始借貸債務,債務人仍為朋友本人,二者為不同之法律關係。

假扣押聲請與程序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本案朋友已有脫產跡象(將房屋設定予他人、拒絕配合售屋),當事人得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朋友名下之財產(含該房屋),以防止進一步脫產。聲請假扣押時須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並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同時對朋友提起借款返還之訴及對兒子提起買賣契約違約之訴,並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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