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債權人,已知可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查詢債務人名下之股票、定期存款及郵局存款等財產。惟當事人進一步想瞭解,是否亦能查詢債務人於銀行或郵局投保之保單及其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以擴大執行標的之範圍。當事人希望充分掌握債務人之可供執行財產,以確保債權之實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得透過法院查調債務人哪些類型之財產?
- 債務人名下保單之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屬於可強制執行之財產?
- 債權人得否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保單之解約金?其程序為何?
- 哪些保單或保險給付依法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相關法條
- 強制執行法第19條 — 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 —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動產交付請求權為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財產不得執行
- 保險法第119條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請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險法第135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得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機關、地政機關、金融機構等調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常見可查調範圍包括:銀行及郵局存款、定期存款、上市上櫃股票及基金、不動產(透過地政系統)、薪資所得(透過國稅局資料)、車輛登記等。此外,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向各保險公司函查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投保之保單。
關於保單是否可作為執行標的,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請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此項保單解約金請求權係要保人對保險公司之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要保人)收取保單解約金,並得進一步聲請法院命保險公司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終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債權人。
惟應注意,並非所有保單都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團體保險通常不在執行範圍內。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終止債務人保險契約時,亦會衡量保險契約之性質、保障範圍及對債務人與其家屬之影響等因素。若保單係提供債務人或其家屬基本醫療保障,法院可能裁量不予終止。因此,債權人雖得查詢並聲請執行債務人保單,但最終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於各銀行、郵局及保險公司之存款、股票、定存及保單等財產資料。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可執行財產,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
-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聲請法院調閱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
- 具體列明欲查調之金融機構,並聲請法院向各銀行、郵局及保險公司函查債務人帳戶及保單資料。
- 查得保單資料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或解約保單。
- 視保單價值金額決定是否進一步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保價金。
- 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有關維持債務人生活必需之限制規定,避免聲請遭法院駁回。
- 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嫌,可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拒不報告者法院得裁定拘提管收。
-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最有效之強制執行策略,以提高債權實現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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