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男友瘋狂索討借款並威脅家人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女方)在交往期間曾向前男友借款,惟多數款項係交往時所產生之共同花費,如交通費用等。分手後雙方口頭約定每月歸還一定金額,但並未簽訂書面借據。當事人按期還款三個月後,因經濟困難而有兩次遲延還款,前男友即開始頻繁索討並言語威脅,甚至提及當事人家人,造成當事人極大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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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交往期間之共同花費(如車資)是否屬於借貸性質,抑或應認定為贈與?
  • 前男友以威脅方式索討款項,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或強制罪?
  • 在無書面借據之情況下,前男友得否證明借貸關係之存在?
  • 當事人遲延還款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前男友是否得據此請求全額清償?
  • 當事人對前男友之威脅行為可採取何種法律保護措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須釐清交往期間各項花費之法律性質。交往時之共同花費如車資、餐費等,通常係基於情誼而由一方支付,除非有明確之借貸合意(即雙方約定日後須返還),否則應認定為贈與或好意施惠行為,而非借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指出,金錢之交付原因多端,主張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金錢之交付負舉證責任。前男友若僅能證明交往期間有支付花費,而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其主張借貸關係恐難成立。

然而,對於確有借貸合意之款項(例如雙方明確約定為借款者),當事人仍有返還義務。當事人已按期還款三個月之事實,一方面構成對部分借貸關係之承認,另一方面也表現了償還之誠意。至於遲延還款之問題,除非雙方約定期限屆至未還即喪失期限利益(即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否則前男友不得僅因兩次遲延即要求一次全額清償。

關於前男友之威脅行為,若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言詞恐嚇當事人或其家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其以恐嚇方式迫使當事人交付財物,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即使前男友確有債權存在,亦不得以違法手段催討,否則仍構成犯罪。當事人應保留所有威脅之通訊紀錄、錄音等證據,必要時向警方報案。若前男友持續騷擾,當事人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交往期間之共同花費若無明確借貸合意,應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前男友不得請求返還。對於確屬借貸之款項,當事人有返還義務,但前男友不得以威脅方式催討,否則可能觸犯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

  1. 詳細區分哪些款項確為借貸性質、哪些為交往期間之贈與或共同花費,列出清單。
  2. 保留前男友所有威脅訊息、語音及通話紀錄之截圖與備份。
  3. 若威脅行為持續或升級,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恐嚇罪告訴。
  4. 對於確認為借貸之款項,主動提出合理之分期還款方案,以書面方式確認。
  5. 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制止對方持續騷擾。
  6.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對前男友之威脅行為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7. 如有必要,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扶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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