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借款當人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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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友人向當舖借款之保證人。當舖因聯繫不上借款人,便頻繁致電保證人催討債務,言語中夾雜髒話辱罵,甚至在深夜持續撥打電話騷擾。借款人僅是未接到電話,當舖即立刻轉向保證人施壓。當事人欲了解當舖此種催收行為是否違法,以及保證人可採取何種法律行動加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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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舖深夜頻繁撥打電話並以髒話辱罵保證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或恐嚇罪?
  • 當事人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當舖之催收行為是否違反當舖業法之相關規範?
  • 保證人對當舖之不當催收行為得請求何種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催收行為之合法性而言,當舖業者雖有權向保證人催討債務,但其催收方式仍須合乎法律規範。深夜持續撥打電話之行為,已嚴重影響保證人之生活安寧,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不當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言語中夾雜髒話辱罵,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有第三人在場得以共見共聞)或第310條誹謗罪。若當舖人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保證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保證責任而言,保證人首先應釐清自己簽署的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一般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先為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換言之,若當事人為一般保證人,當舖須先對借款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於執行無果後始得向保證人求償。但若為連帶保證人,則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全額清償。實務上,當舖契約多約定為連帶保證,當事人應檢視原始契約之文字。

在民事層面,當舖之不當催收行為侵害保證人之人格權(生活安寧、名譽),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保證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此外,保證人亦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警察局)檢舉當舖之不當營業行為,主管機關得依當舖業法予以行政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肯認,債務催收手段逾越社會相當性者,構成侵權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舖以髒話辱罵及深夜騷擾方式催收,已逾越合法催收之界限,保證人得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同時應釐清保證類型,若為一般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直接清償。

  1. 立即開啟手機通話錄音功能,保留所有來電紀錄、簡訊及錄音檔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2. 向管轄警察機關報案,並對當舖業者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刑事告訴。
  3. 寄發存證信函予當舖,正式要求停止不當催收行為,並載明若繼續騷擾將採取法律行動。
  4. 檢視原始保證契約,確認是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若為一般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5. 向縣市政府警察局檢舉當舖之不當營業行為,主管機關得依當舖業法予以處分。
  6. 評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7. 聯繫借款人協商共同處理債務問題,或透過法律途徑向借款人行使保證人之求償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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