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聲請已到執行名令後需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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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確定後已取得執行名義,並據此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薪資進行強制執行扣押。然而,發薪日屆至,債務人之僱主並未依扣押命令將款項轉付予當事人。當事人疑慮是否應主動聯繫債務人之僱主公司查詢原因、應洽詢哪個部門,以及若債務人已離職,是否需要重新聲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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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法院核發扣薪命令後,第三人(僱主公司)未依命令轉付薪資時,債權人應如何救濟?
  • 債權人是否有義務主動聯繫第三人確認執行情形?應向公司何部門洽詢?
  • 第三人若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債權人應如何處理?
  • 債務人已離職時,原扣薪執行命令之效力是否消滅?債權人是否需重新聲請?
  • 債權人可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其他財產以利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得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後,第三人即負有不得向債務人給付之義務。嗣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第116條),債權人即得直接向第三人收取該薪資債權。

實務上,第三人收到扣押命令後,若未於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第119條),即視為承認債務人確有該薪資債權存在。若第三人不依扣押命令或收取命令辦理,債權人得依第120條規定,聲請法院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亦指出,第三人如不依執行命令辦理,債權人得以該第三人為執行對象。因此,當事人應先確認法院是否已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若已核發,可主動聯繫僱主公司之人資或財務部門確認扣押命令送達情形。

若債務人已自該公司離職,則薪資債權已不存在,原扣押命令即失其效力。此時債權人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已離職之事實,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於其他處所之薪資或其他財產(例如透過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再就新查得之財產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包括命債務人報告財產或向稅捐機關調閱資料。此程序無需重新取得執行名義,僅需於同一執行事件中追加執行標的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扣薪,第三人未依命令轉付款項時,債權人可主動查詢並聲請法院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已離職,無需重新取得執行名義,僅需於同一事件中調查其他財產並追加執行標的。

  1. 確認法院是否已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若僅有扣押命令則應儘速聲請收取命令。
  2. 主動聯繫債務人僱主公司之人事或財務部門,確認扣押命令是否已送達及僱傭關係是否存續。
  3. 若第三人已收到命令但未轉付,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4. 若債務人已離職,立即向法院陳報並聲請調閱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其新任職處所或其他財產。
  5. 考慮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財產開示程序),以利查明可供執行之財產。
  6. 就新查得之債務人財產(如不動產、存款、車輛等),於同一執行事件中追加聲請執行。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執行程序,以確保各項聲請符合法定程式並能有效追償債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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