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積欠當鋪款項,透過網路向他人借款,以自有汽車作為擔保並簽署讓渡書,讓渡書上金額記載為二十萬元,但實際僅取得十一萬元(有對話紀錄可證)。債權人承諾代為清償當鋪欠款十三萬元但未履行,改以現金及轉帳共計十一萬元交付。當事人還款時扣除債權人使用車輛期間產生之交通罰單及ETC費用約一萬二千元,實際還款九萬八千元。然而債權人不僅將車輛當作自己的使用,還未經同意加裝非原廠配件,且車輛原有功能出現損壞,當事人欲主張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讓渡書記載金額二十萬元與實際借款十一萬元不符,該讓渡書之法律效力如何?
- 債權人承諾代償當鋪欠款但未履行,是否構成詐欺誘使簽署讓渡書?
- 當事人扣除罰單及ETC費用後還款九萬八千元,是否已清償全部債務?
- 債權人擅自使用車輛、加裝配件及造成損壞,當事人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讓渡書是否賦予債權人處分或任意使用車輛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讓渡書之效力問題。本案讓渡書記載金額為二十萬元,然實際借款僅十一萬元,且債權人聲稱「讓渡書只是寫個意思」。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若雙方均明知讓渡書上之金額非真正之交易金額,則該虛偽之金額記載應屬無效。當事人得以對話紀錄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僅為十一萬元。此外,若債權人係以代償當鋪欠款為誘因使當事人簽署讓渡書,事後卻未履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當事人得主張因受詐欺而撤銷該讓渡書之意思表示。
其次,就債務清償之認定而言。當事人實際借款十一萬元,債權人使用車輛期間所生之罰單及ETC費用,係因債權人使用車輛所致,依法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當事人以扣除方式還款九萬八千元,加上債權人應自行負擔之一萬二千元,合計已達十一萬元,應認定債務已清償完畢。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意旨,債務是否清償應依實際借款金額認定,而非讓渡書上之記載金額。
第三,關於車輛損壞之求償。即使讓渡書有效,其性質應為擔保而非所有權之移轉。債權人對擔保品僅有占有權,不得任意使用、變更或處分。債權人擅自加裝非原廠配件並導致車輛功能損壞,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若車輛功能之損壞達到不堪使用之程度,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讓渡書上之二十萬元金額若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無效,實際借款金額應以十一萬元認定。當事人扣除罰單及ETC費用後已清償全部債務,並得就車輛損壞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 保存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證明實際借款金額為十一萬元、債權人承認讓渡書金額非真意之內容。
- 發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主張債務已清償完畢,要求立即返還車輛。
- 委任律師評估是否依民法第92條撤銷讓渡書之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87條主張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 取回車輛後,立即進行車輛狀況鑑定,記錄所有損壞及非原廠加裝配件之情形,作為求償證據。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權人賠償車輛修復費用及因加裝非原廠配件所致之減損價值。
- 考慮對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包括詐欺(以代償當鋪欠款為由誘使簽署讓渡書)及毀損(損壞車輛功能)。
- 日後借貸務必簽署正式借據,載明實際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及擔保條件,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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