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債務重複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構成詐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現任配偶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先前因公司需要,以配偶名義向銀行借款後將款項匯入公司帳戶,每月貸款費用由當事人繳納。夫妻失和後,配偶要求當事人簽立借據以確保當事人持續還款,隨後配偶以該借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近期,配偶又以當初銀行匯款至公司帳戶之匯款紀錄,就同一筆金額再次向法院聲請執行,構成同一筆借款之重複索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借據及匯款紀錄作為不同執行名義,就同一筆借款重複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債務人對於重複執行應以何種法律途徑救濟(債務人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
  • 當事人持續繳納貸款之事實,是否得作為已清償或抵銷之抗辯?
  • 離婚訴訟中,此類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配偶以兩個不同之執行名義(借據與匯款紀錄),就實質上相同之一筆借款金額,重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此,當事人最有效之救濟方式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主張第二次聲請執行之債權與第一次為同一筆債務,已屬重複索討,請求法院撤銷第二次之執行程序。同時,當事人亦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指出兩次執行基礎為同一筆債務。

就詐欺罪之成立而言,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須以「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配偶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權利,縱使其主張有重複之嫌,因法院執行程序有其審查機制,是否構成「施用詐術」使「法院」陷於錯誤,實務上存在爭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判決指出,利用法院程序為不當之權利主張,若其主張之事實基礎全然虛構,始有構成詐欺之可能。本案中,配偶以兩種不同證據主張同一筆債權,雖有重複索討之嫌,但因借款事實確實存在,要以詐欺罪追訴,舉證上有相當難度。

更為關鍵的是,當事人應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兩次執行所依據之債權為同一筆借款,包括:借據上記載之金額與銀行匯款金額相同、借據係因該筆借款而簽立、當事人持續繳納貸款之紀錄等。若法院認定確為重複索討,將撤銷第二次之執行命令,配偶則可能須負擔訴訟費用及損害賠償。當事人亦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此債務關係,由法院統一認定借款之實際性質與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同一筆借款以不同執行名義重複聲請強制執行,構成重複索討,當事人應優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排除重複執行。至於詐欺罪之提告,因舉證難度較高,建議以民事途徑為主要救濟方式。

  1. 立即委任律師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兩次執行基於同一筆債務,請求撤銷第二次執行。
  2. 同時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暫停第二次之執行程序。
  3. 彙整所有貸款繳納紀錄,證明當事人持續清償中,並未違約。
  4. 比對借據金額與銀行匯款金額,證明兩者為同一筆債務之不同憑證。
  5. 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此債務問題,請求法院一併認定雙方間之借款關係及清償狀況。
  6. 評估是否同時對配偶提起詐欺告訴,作為談判籌碼,但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7. 保留配偶律師所撰寫之兩份訴狀,比對其主張之事實基礎是否矛盾,作為法庭攻防之依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