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保全業,同事之薪資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三分之一。該同事提議在打卡紀錄上將其班別減至最少,實際上由同事到場工作但打當事人的卡,藉此降低同事紀錄上之薪資以減少被扣押之金額,再由當事人私下將差額轉給同事。當事人擔心此舉對法院及公司是否有法律責任,且擔憂主管可能要求配合此做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協助同事以假代班方式規避法院扣薪,是否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幫助犯?
- 代打卡導致公司薪資紀錄不實,是否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或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對公司而言,配合此做法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可能遭受何種處分?
- 若主管要求配合此做法,當事人得否以法律風險為由拒絕?拒絕後是否受勞動法保障?
- 公司配合虛報薪資是否構成強制執行法上「第三人不實陳報」之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56條 — 損害債權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5條 —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刑法第30條 — 幫助犯之處罰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 第三人(雇主)對扣押命令之義務
-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 第三人不依扣押命令辦理之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面之法律風險。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同事遭法院扣薪後,刻意透過虛偽之打卡紀錄減少帳面薪資,以規避法院之強制執行,該同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該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若明知同事意圖規避扣薪而配合代打卡,依刑法第30條,可能成立幫助犯,得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其次,就文書犯罪而言,打卡紀錄在保全業中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若當事人代同事打卡使紀錄內容不實,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公司依據不實之打卡紀錄製作薪資報表,向法院陳報不實之薪資金額,可能使公司負責人涉及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責任。依該條規定,第三人(即雇主)不依扣押命令辦理者,法院得對其處以罰鍰,債權人亦得對第三人起訴請求賠償損害。
就勞動法層面而言,代打卡行為違反一般公司之工作規則,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使主管口頭同意,該行為仍違反法律且不因主管同意而阻卻違法性。若主管要求當事人配合,當事人依法有權拒絕從事違法行為,主管不得因當事人拒絕而施以不利對待,否則當事人可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協助同事以假代班方式規避法院扣薪,涉及損害債權罪幫助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多項刑事風險,且對公司勞動關係亦有不利影響。當事人應明確拒絕此要求。
- 明確向同事表示無法配合此做法,說明涉及刑事責任之嚴重性,包括損害債權罪及偽造文書罪等風險。
- 若主管要求配合,應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方式表達拒絕立場,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自保之證據。
- 建議同事循合法途徑處理債務問題,如向法院聲請酌留生活必需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或考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 若主管因當事人拒絕而施以不利處分(如調班、減薪、解僱),當事人得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 注意公司內部是否存在普遍性之代打卡問題,若涉及系統性之虛偽出勤紀錄,可匿名向主管機關反映。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當事人在職場上之法律保障及應對策略,避免因同事或主管之違法要求而連帶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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