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中並非本人簽署之應對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相對人)收到法院本票裁定,裁定中載有4張本票,但該4張本票之號碼與當事人當初實際簽訂之本票號碼不符。當事人當初僅簽訂1張本票,該筆借款亦已清償完畢。當事人認為對方偽造了4張本票並據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索討金額,目前已申請閱卷以確認本票內容,正考慮是否應直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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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本票裁定中之4張本票是否係遭偽造?其上簽名是否為當事人親自簽署?
  • 偽造本票之行為在刑法上構成何罪?當事人應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 當事人應先閱卷蒐證後再提起民事訴訟,抑或應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如何聲請筆跡鑑定以證明本票非本人簽署?鑑定費用及程序為何?
  • 在民事訴訟確定前,如何防止對方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本票裁定所載之4張本票是否為偽造。依票據法之規定,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若發票人之簽名係遭他人偽造,該偽造之本票對被偽造簽名之人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明確指出,票據上之簽名如係偽造,即不負票據上之責任。因此,若能證明4張本票上之簽名非當事人所為,當事人自不負該等本票之票據債務。

就刑事部分而言,偽造本票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重罪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當事人不提告訴,檢察官知悉後亦應依職權偵辦。此外,對方持偽造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並據以索取金錢,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在程序策略上,建議當事人同步進行閱卷蒐證與提起訴訟。閱卷可取得本票影本以確認簽名是否遭偽造,同時不應等待閱卷結果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在提起確認之訴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並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筆跡鑑定,比對本票上之簽名與當事人平日之筆跡。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可受理筆跡鑑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本票確係遭偽造,當事人不負該等本票之票據債務。應同時採取民事與刑事救濟途徑,儘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檢察署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

  1. 儘速完成閱卷程序,取得法院卷宗中4張本票之影本,比對簽名及本票號碼,確認是否非本人簽署。
  2. 立即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需提供擔保金)。
  3. 向地檢署對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事實包括偽造有價證券(刑法第201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刑法第216條)及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
  4. 保留當初簽訂之唯一一張本票的相關紀錄(如本票號碼、金額、簽署日期),以及已清償之匯款證明或收據。
  5. 在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進行筆跡鑑定,以科學方式證明4張本票上簽名非本人所簽。
  6. 蒐集與對方之所有通訊紀錄,若對方曾在對話中提及僅有一筆借款或已還清等內容,均可作為有利證據。
  7.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本案,因涉及刑事與民事雙軌程序,需要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權益完整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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