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相關問題:已清償卻遭重複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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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相對人)收到法院之本票裁定通知書。當事人先前與聲請人簽署5張相同金額之本票,但實際僅借得單一張本票之金額,且該筆借款業已全數清償完畢。聲請人嗣後利用其餘4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要求當事人清償該4張本票之總金額。當事人欲了解應如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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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5張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是否僅有單一借款債權而簽發多張本票作為擔保?
  • 借款業已清償完畢,聲請人就其餘4張本票是否仍有票據權利?本票之無因性對當事人之影響為何?
  • 當事人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訴訟程序及管轄法院為何?
  • 當事人應如何舉證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及已清償之事實?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票雖具有無因性,即票據上之權利與其原因關係相互獨立,持票人得單純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然而,在直接前後手之間(即本案之當事人與聲請人),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意旨,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換言之,當事人得以原因關係之抗辯(借款僅一筆且已清償)對抗聲請人。

本案當事人收到本票裁定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惟本票裁定之異議僅審查形式要件,法院通常仍會維持裁定。因此,當事人更重要的是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主張聲請人就該4張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狀中應載明:5張本票係為擔保同一筆借款而簽發、實際僅借得單一金額、該筆借款已全數清償、聲請人未返還多餘本票而濫行使票據權利等事實。

在舉證責任方面,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指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被告(即本票裁定之聲請人)就本票債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但當事人仍宜積極提出有利證據,包括匯款紀錄、通訊對話紀錄、收據或轉帳明細等,以佐證借款金額及清償事實。同時,當事人應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以避免在訴訟期間遭聲請人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造成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儘速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直接前後手間,當事人得以原因關係之抗辯對抗聲請人之票據請求權。

  1. 於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先向法院提出異議,爭取時間準備後續訴訟。
  2. 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訴狀中應詳述借款經過、簽發5張本票之原因、實際借款金額及清償事實。
  3. 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需提供擔保金),以防止聲請人在訴訟期間強制執行財產。
  4. 蒐集並保全所有與借款及還款相關之證據,包括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收據等。
  5. 若有證人知悉借款經過或還款事實,應事先聯繫並請其出庭作證。
  6. 考慮聲請人之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必要時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代理訴訟,協助撰寫訴狀及進行訴訟攻防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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