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代辦公司貸款在對保前想取消需支付違約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代辦公司辦理貸款,核貸金額僅8萬元,但需內扣手續費9,600元及代辦費約3萬元,實際到手僅約3萬多元。當事人因核貸金額不符預期欲取消,代辦公司告知已產生費用,取消需簽署放棄承辦切結書並支付開辦費15,000元及核准金額10%共23,000元之違約金。代辦公司並以簡訊告知後續將由法務聯繫並寄發存證信函,當事人對於是否有必要繳交該筆違約金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公司與當事人間之貸款代辦契約是否屬定型化契約?其違約金條款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 代辦公司收取高額代辦費用導致實拿金額與核貸金額差距過大,是否構成民法上暴利行為或違反誠信原則?
  • 當事人於對保前取消貸款,代辦公司得否主張已產生之費用及違約金?其金額是否過高而得請求酌減?
  • 代辦公司以法務寄發存證信函方式施壓,是否涉及恐嚇取財或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代辦公司辦理貸款之法律性質,在實務上多認定屬民法第565條之居間契約,即代辦公司居間媒介銀行與借款人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從中收取報酬。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忠實義務時,不得請求報酬。本案代辦公司未事先充分揭露各項費用及實際到手金額,使當事人在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下簽約,可能已違反居間人之忠實義務。

就違約金條款而言,代辦公司要求之違約金23,000元相對於核貸金額8萬元,比例已近三成,且加上原先內扣之各項費用,當事人實際負擔遠超合理範圍。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亦明確指出,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情形酌定之。此外,若該契約屬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其中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或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實務上,許多貸款代辦公司之契約條款經法院審查後,常因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可主張該違約金條款無效,或請求法院酌減。至於代辦公司以法務施壓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本身僅具通知功能,不具強制執行力,當事人無需因此恐慌。惟若代辦公司以不法手段恐嚇索取金錢,當事人得向警方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公司要求支付之違約金極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或得請求酌減。當事人於對保前取消,代辦公司實際已產生之費用有限,所要求之違約金明顯不合理,可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1. 詳細檢視與代辦公司簽訂之契約書內容,確認是否有違約金條款及其具體約定,並保留所有書面文件與通訊紀錄。
  2. 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調處理代辦公司不合理之收費。
  3.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代辦公司終止契約,並載明該違約金條款顯失公平,主張無效。
  4. 若代辦公司持續以法務施壓或威脅手段索取費用,蒐集相關證據後向警方報案,追究其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5. 評估是否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訟,或於代辦公司起訴時提出違約金酌減之抗辯。
  6. 日後辦理貸款應直接洽詢銀行,避免透過代辦公司以減少不必要之費用與爭議。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事實研擬最佳應對策略,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