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以買賣合約包裝借貸合約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人向某融資公司借貸四百萬元,惟簽署之合約並非借貸合約,而係買賣合約,內容記載家人向融資公司「購買商品」總計六百二十八萬元(實際並未收到任何商品),分期每期繳納八萬餘元,分六年清償。實際撥款金額僅三百三十六萬元(扣除履約保證金四十萬元及手續費二十四萬元),利息高達二百五十二萬元。近期因無力償還,收到法院支付命令通知,融資公司係持「買賣合約」主張未交付商品之價金。融資公司於協商中態度強硬,堅持要求全額六百二十八萬元,且支付命令中已提及扣押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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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融資公司以買賣合約形式包裝實質借貸行為,該合約之法律定性為何?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實際撥款金額與合約總價款之差額所隱含之利息,是否逾越民法第205條之法定利率上限?
  • 預扣履約保證金及手續費之行為,對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有何影響?
  • 收到支付命令後,當事人應如何處理?是否應提出異議?
  • 融資公司以買賣價金名義主張債權,法院是否會審查其實質為借貸關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融資公司以買賣合約形式包裝實質借貸行為之法律效力。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換言之,形式上之買賣合約因屬通謀虛偽而無效,但隱藏於其後之消費借貸關係,只要符合借貸之要件(金錢交付及返還之合意),仍屬有效。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601號判例亦明確指出,虛偽意思表示所隱藏之法律行為,應依該法律行為之性質定其效力。因此,法院應揭開買賣合約之假象,以實質借貸關係認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就利息計算而言,實際撥款金額僅三百三十六萬元(借款四百萬元扣除保證金及手續費後),而融資公司主張之總金額高達六百二十八萬元,差額二百九十二萬元實質上即為利息及各項費用。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意旨,預扣保證金及手續費者,借款金額應以實際交付金額計算,利率亦應以此為基準。以實拿三百三十六萬元計算,六年間須償還六百二十八萬元,換算年利率遠超民法第205條所定之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超過部分之利息約定依法無效。此外,此種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關於支付命令之處理,支付命令係法院未經實質審查即核發之簡式程序,債務人收受後二十日內得提出異議,一經異議即視為起訴。本案建議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實質審查雙方之法律關係及債務金額。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主張:(一)合約實質為借貸而非買賣;(二)利率逾越法定上限部分無效;(三)應以實際撥款金額計算債務;(四)依民法第74條聲請減輕給付。若支付命令已確定而未及異議,則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融資公司以買賣合約包裝借貸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合約無效,應以實質借貸關係認定。實際借款金額應以撥款之三百三十六萬元為準,超過法定利率上限之利息約定無效。當事人應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訴訟中主張減輕給付。

  1. 在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務必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2.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於答辯中主張合約實質為借貸、利率逾越法定上限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3. 蒐集實際撥款之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實際收受金額僅三百三十六萬元。
  4. 確認是否曾收到合約上記載之任何商品,若未收到,此為證明買賣合約為虛偽之重要事實。
  5. 考慮向檢察機關告發融資公司涉嫌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以刑事程序作為協商之籌碼。
  6. 評估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必要時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7. 若不動產遭查封,應儘速委任律師聲請停止執行,避免財產遭拍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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