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贈與金錢後要求返還之法律效力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服務業,一名客人透過通訊軟體表達願意每月提供3萬元生活費,並在對話中多次以親暱稱呼稱呼當事人,但當事人並未回應其追求。嗣後客人得知當事人欲購買飾品,遂主動以現金贈與6千元。事後客人要求當事人與其交往遭拒,即要求返還所有贈與金錢,並威脅將至法院提告。當事人希望瞭解對方之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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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客人主動給付之金錢,其法律性質究為贈與或附條件之給付?
  • 贈與物(金錢)已交付完成後,贈與人得否主張撤銷贈與而請求返還?
  • 對方主張之返還請求是否有不當得利之適用?
  • 對方以提告為威脅要求返還金錢,是否可能構成恐嚇取財?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中,客人透過通訊軟體主動表示願意提供金錢,並實際以現金交付6千元,此一行為在法律上應認定為贈與契約。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惟同條第2項規定,贈與物已交付者,不得撤銷。本案金錢既已實際交付予當事人,贈與人原則上不得撤銷該贈與。

對方可能主張該金錢之給付係附有「交往」之停止條件或負擔,惟從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觀之,客人係主動表示願意贈與,並未明確附加交往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指出,主張贈與附有負擔者,應由贈與人負舉證責任。若對方無法舉證證明雙方有交往之合意或附加條件,其撤銷贈與之主張即難以成立。此外,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若對方之給付動機涉及追求交往目的而非正當法律原因,亦可能構成不法原因給付。

至於對方以提告威脅要求返還金錢之行為,須視其具體方式而定。若僅係表達將循法律途徑處理,尚屬合法權利之行使;但若以恐嚇手段脅迫當事人交付金錢,例如威脅散布隱私或傷害等,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尤其是對方表示自願贈與及威脅提告之相關對話內容,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民法規定,贈與物已交付者不得撤銷,且對方自願贈與之對話紀錄明確,其要求返還之主張在法律上難以成立。當事人無須因對方之威脅而輕易返還金錢。

  1. 完整保存與對方之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表示自願贈與之內容,截圖並備份保存。
  2. 若對方確實提起民事訴訟,應積極到庭應訴並提出贈與已完成交付之抗辯。
  3. 切勿與對方私下進行不當協商或被迫簽署任何還款書面。
  4. 若對方以散布隱私、傷害等非法手段威脅,應立即向警方報案。
  5.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整體法律風險,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6. 日後如有類似情形,建議明確以文字訊息確認金錢往來之性質(贈與或借貸),避免日後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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