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異議程序之實務說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擬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當事人對於異議程序之實務操作有所疑問,包括民事異議狀應準備幾份、撰寫完成後應送交法院何處等程序性問題。當事人希望瞭解正確的異議程序,以免因程序瑕疵而喪失異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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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民事異議狀應準備幾份?是否需要依對造人數準備繕本?
  • 民事異議狀應向法院哪個單位遞交?可否以郵寄方式提出?
  • 支付命令異議之法定期間為何?逾期提出異議有何法律效果?
  • 異議狀之記載內容為何?是否需要附具體理由或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處「不附理由」之規定甚為重要,意即債務人提出異議時,只要表明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即可,無須記載具體異議理由或提出任何證據。異議狀之記載相當簡單,僅需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支付命令案號及表明異議之意旨。

關於異議狀之份數,實務上應準備正本一份(供法院存卷)及繕本若干份(依對造人數而定)。一般支付命令案件通常僅有一位聲請人,因此準備正本一份加繕本一份(共兩份)即可。若聲請人有多人,則繕本份數應等同聲請人之人數。異議狀應送交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具體收件單位為法院之「收發室」或「聯合服務中心」,亦得以郵寄方式向法院遞交,惟以郵寄方式提出者,應以法院收受日期為準,而非郵寄日期(但依司法院之函示,得以郵戳日期為準,建議以掛號郵件寄送並保留回執聯)。

特別應注意者,20日之異議期間為不變期間,逾期即不得再行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提起確認之訴救濟,負擔將大幅增加。因此,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異議程序。合法提出異議後,依同法第519條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案件將進入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程序簡便,異議狀無須附理由,僅需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遞交即可。應準備正本一份及依對造人數備妥繕本,送交法院收發室或聯合服務中心。

  1. 確認支付命令之送達日期,計算20日異議期間之末日,建議提前數日遞交以免逾期。
  2. 準備民事異議狀正本一份及繕本一份(若對造僅一人),載明案號、當事人資料及聲明異議之意旨。
  3. 親自送交法院收發室或聯合服務中心,取得收件戳章之回執聯作為提出異議之證明。
  4. 若無法親自送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至法院,保留掛號回執聯備查。
  5. 異議提出後,應準備後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相關證據與答辯資料。
  6.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民事異議狀範本,依格式填寫以確保程式正確。
  7. 如對債務金額或法律關係有爭議,建議諮詢律師協助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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